(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5月5日,本网获悉:湖北省秭归县原芝兰乡芦池湾村民向祚华,在1999年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判刑10年,向祚华认为自己纯属正当防卫,宜昌市中级法院也曾作出再审决定,但至今22年了没有下文,最高检察院也不作监督,只能转向网上发声,吁请对冤假错案的关注。
根据向祚华的反映,1999年3月7日,向祚华的邻居向方英在上游将饮用水搅混,导致向祚华无法获取饮用水而发生推搡纠纷,向方英的儿子金林持刀和继父颜克固及多位亲友赶到,其间向祚华的手指被向方英儿子的刀刃剌伤,退避到自己家门口,向方英一方的亲属追到向祚华家,向祚华抄起一根木棍防卫,打到了向方英继父的头部,导致颜克固颅脑损伤死亡。
在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没有向祚华受刀刃伤后退避的任何记载,对向方英一方多位参与人也没有任何记载,就认定向祚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刑10年。
向祚华说:本人不服(1999)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向上级的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但根本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宣判,直到在我被执行刑期五年后才将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裁定书给我。在我一次次申诉下,宜昌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宜刑监字第8号再审决定,我的辩护律师也将数份能够证明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现场证人证言提交了,然而现在又到2021年,宜昌中院也没有针对再审决定,进行重新审理或作出裁定送达给我。
在向祚华长达2万多字的申诉书中,称一审秭归县法院之所以罔顾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可能跟向方英的一位亲属是秭归县县委书记王友良(音)秘书有关,属于人情案的枉法裁判。事实上,有很多人对江泽民时代就提出的“依法治国”进行过解读,认为缺乏司法独立的“依法”,实际上就是依领导的想法,而非至高无上的法律。
最后向祚华说,经过多年来的不断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20年12月8日正式接收了我的刑事抗诉申请材料,可又5个月了仍音信皆无,只能在网上请广大的社会各界关注。
向祚华电话:1588821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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