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西章不服河南禹州法院裁定,李志军法官等赶到郑州答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6月10日,本网获悉:2021年6月10日上午10点许,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志军法官及其负责人赵风雷赶到郑州向强拆受害人宋西章老人进行答疑。

在此之前,宋西章老人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李志军法官主审的(2020)豫1081行初3号行政裁定,通过邮寄要求李志军法官仅就下列二个问题进行答疑:

一、宋西章对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简称天宝街道办)的再审提出了异议,为什么该裁定只字不提?

宋西章认为,天宝街道办未经二审提起再审不应受理,并提交的案例。请问李志军法官:是案例错了,还是本案裁定错了,亦或是另有新规定?

二、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何时以何形式征收?有没有征收公告?

宋西章认为,《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天宝街道办事处根本没有提供征收土地的证据,更没有质证,李志军法官竟然随意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宋西章的疑问是,李志军法官是否知道上述证据规则?

如果李志军法官知道上述证据规则,则应当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如果李志军不知道上述证据规则,那么,宋西章的疑问就更大了:

1、李志军主审的(2020)豫1081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中,因宋红卫没有对案涉土地是否享有承包权(使用权)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判决不予赔偿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李志军法官很重视证据,但为什么在本案中却忽视了上述证据规则呢?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法律对行政机关的举证有严格的规定,因原告或者第三人因客观原因,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但李志军法官恰恰相反,对原告的举证很苛刻,即使宋红卫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时,也不主动调取证据。而对天宝街道办的举证没有严格的要求,甚至于天宝街道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随意认定土地征收已经完成。公平何在?

虽然李志军法官赶到郑州进行答疑,但并没有针对上述问题依法答疑,而是承诺回去看看档案在一个星期内作出答复,明显属于应付差事。

宋西章老人生于1931年,1948年参军,复员后被安排在开封引黄水利局工作,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老家许昌务农,遭遇二次强拆。在诉讼过程中,一波三折。

宋西章老人认为,李志军法官主审的裁定中,以“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为由,断定宋西章没有诉的利益,裁定驳回宋西章起诉。宋西章老泪纵横,大呼冤枉。

宋西章从来没有见到过《征收公告》,何来“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李志军法官未经质证,凭什么认定“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况且,宋西章屋内物品并非违禁物品,在强拆过程中被毁灭,难道就没有诉权吗?

李志军法官蓄意剥夺宋西章老人的诉权,其法官的良知何在?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6/blog-post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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