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法院李志军法官拒绝判后答疑,宋西章老人申请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6月18日,本网获悉:2021年6月10日一早,强拆受害人宋西章的代理人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对河南省禹州法院行政庭法官李志军拒绝判后答疑的傲慢行为,申请河南省禹州法院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并请求对宋西章诉许昌市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简称天宝街道)强拆案予以再审。

2015年6月3日,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天宝街道强行拆除了宋西章与其女儿所同有的房屋。宋西章及其女儿不服,于2018年4月2日向河南省禹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豫1081行初13号判决。宋西章父女获胜。

天宝街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天宝街道迟到94分钟,许昌中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天宝街道申请再审,许昌中院指令禹州法院再审。

禹州法院行政庭李志军法官主审此案,以“涉案土地已经征收”为由,认为宋西章父女没有诉权,并作出(2020)豫1081行初3号行政裁定:驳回宋西章父女诉讼请求。

宋西章父女多次上访,认为李志军法官剥夺了其诉权,要求判后答疑。

2021年6月10日10许,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志军法官及其负责人赵风雷赶到郑州向强拆受害人宋西章老人进行答疑。针对宋西章代理人提出的以下疑问,李志军法官对宋西章父女提问,一言不发,其所谓答疑仅仅是应付差事而已。

1、裁定中称“涉案土地已经征收”,但宋西章父女从未见到征地公告,天宝街道也没有提供“涉案土地已经征收”的证据,李志军法官凭什么如此认定?宋西章认为,《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法律常识。李志军法官不懂吗?宋西章代理人要求李志军答疑。李志军对此一言不发。同道来的信访局负责人赵风雷也看不下去了,催促李志军给出答复。但李法官依然一言不发。

2、裁定认为宋西章父女没有诉权。但至少宋西章父女屋内物品并非违禁品,天宝街道强拆时将其毁灭。宋西章父女为什么对此没有诉权呢?李志军法官无异于纵容天宝街道暴力拆迁,其良知何在?李志军依然一言不发。

3、一般来说,未经上诉无权提起再审。但天宝街道未经上诉,为什么可以提起再审?对此,李志军始终未发一言。

李志军法官一言不发,其实质就是拒绝判后答疑。为此,宋西章父女到豫高院上访,并请求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6/blog-post_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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