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区政府不甘一审败诉而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调查时其政府律师丁锐继续撒谎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6月26日,本网获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因不甘其与宋金梅行政合同争议案一审败诉,而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6月25日上午9点40分,针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河南省高院第26号法庭对本案争议问题开展调查。

2013年,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宋金梅安置410㎡的商品房。该安置房应在2016年底安置完毕,但中原区政府至今未动工,导致8年未能安置,且安置房建设还遥遥无期。为此,宋金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行政协议。郑州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中原区政府不甘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调查时,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坚称“过渡期超过三年后,过渡费按照标准双倍发放,八年间指挥部一直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没有违约,违法行为,协议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宋金梅方认为,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在撒谎,且不能自圆其说。

中原区政府自称“过渡期超过三年后,过渡费按照标准双倍发放”恰恰是违约的体现。因为过渡期超过三年就属于违约,也属于违法,而“过渡费按照标准双倍发放”,就是对违约违法行为的惩罚。按郑州市政府【2014】第1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2016年年底应当完成全部安置房的建设,但中原区政府到2021年还未能完成安置房建设,明显属于违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关于中原区政府是否存在拖延履行的问题。

中原区政府丁锐律师认为“郑上路以北区域的安置房属于柿园村第三期安置房,该区域内安置房已经过郑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5次规划联审联批会议审批通过,并形成《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38号文,各项相关手续正在加紧完善,预计年内正式开工……,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拖延履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情形”。

宋金梅方予以反驳,《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系内部文件,对外并无法律效力。关键问题在于:

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于2013年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中原区政府竟然预计年内(2021年)开工,即签订合同八年后才预计年内(2021年)开工,显然已经超出正常思维的预期。而中原区政府的所谓“交付可期”,按正常人的思维已经超期。故中原区政府一方面称“预计年内(2021年)开工”;另一方面又称“交付可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关于中原区政府所谓的安置房是否符合就地安置的规定。

中原区政府认为“提供给宋金梅的安置房只要位于柿园村区域范围内,都符合拆迁方案的相关规定,至于将群众安置于第几期安置房,详细位置及坐落都是由政府主导下指挥部结合村委会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进行的分配”。

中原区政府含糊其辞地称“提供给宋金梅的安置房只要位于柿园村区域范围内,都符合拆迁方案的相关规定”,但只字不提具体的相关规定,也只字不提拆迁方案中有关“就地安置”的规定。

宋金梅方提供的照片显示,宋金梅的房屋在围挡门楣标有“中原区柿园村安置房建设区域”,宋金梅的原房屋就在该围挡内。这里的“中原区柿园村安置房建设区域”是指自然村,有别于中原区柿园村(宋庄)安置区。显然中原区政府将自然村与行政村混为一谈。不难理解,依据“就地安置”原则,以自然村作为安置区域更符合就地安置的规定。宋金梅的房屋在“中原区柿园村安置房建设区域”内,故就应当将宋金梅安置在该区域的围挡内。故中原区政府所谓“只要位于柿园村(行政村)区域范围内,都符合拆迁方案的相关规定”与“就地安置”的规定相悖。

法官问中原区政府:“柿园行政村有几个村?几个小组?”。

中原区政府丁锐回答:“柿园行政村分为宋庄、柿园村、东陈伍寨村和白庄四个自然村。”并强调“安置房不是按自然村分配的,只要位于柿园村(行政村)区域范围内都属于就地安置”。宋金梅方认为丁锐律师还在公然撒谎。

首先,东陈伍寨村不属于柿园行政村的自然村。

其次,虽然柿园(行政)村中的四个自然村村民都在2013年与中原区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各村安置房建设的进度不一样,有二个自然村的安置房建设已经完成。其中,白庄村民被安置在紫薇里小区;殷家门村民被安置在世纪景园小区。可见,各自然村的安置有相应的安置小区,各就各位,各不干扰。这才是就地安置。并非丁锐律师所说的“只要位于柿园村(行政村)区域范围内都属于就地安置”。

值得一提的是,中原区政府制作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格式合同,当发生歧义时,依法应当作出对中原区政府不利的解释。

关于中原区政府的施工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原区政府口口声声称其具备提前开工的条件。但中原区政府向宋金梅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主要内容为:有关完成土地征收和报批预审的文件之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办【2014】18号文件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未完成土地征收和报批预审不具备涉案安置房开工条件,这足以说明,中原区政府的施工属于违法施工。故即使建成涉案安置房,也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取得验收许可证,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商品房标准,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本案协议应当解除。

宋金梅方请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中原区政府的上诉请求。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6/blog-post_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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