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局2021.02.14作出的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本人多次向深圳市行政审判中心快递行政起诉书,通过查询已确认立案庭收到本人最后一次6月10号寄出的材料。
2021年7月12日,本人亲自到深圳行政审判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十号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也明确告知已经收到信件,现在还在审查是否起诉,而且最迟于下周给予答复。
盐田区人民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以受理的裁定,实在匪夷所思!
相关法律法规:
1.《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2.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7/2021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