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问、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怎么办?
若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选举委员会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主持投票选举;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重新依法主持投票选举。
附:《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二、选举机构简介
1、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临时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公室。
2、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任命产生),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临时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3、若干选区选举工作组(任命产生)。
4、若干选民小组正、副组长(推选产生)。
三、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
推选和公布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区所含单位和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公布选举日、领投票起止时间、选举地址:选举日的7日以前。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7日以前。
选举日。
公布选举结果。
四、台湾选举沿革
台湾地区在日本殖民统治日期曾举行过几次“民意代表”选举,1935年11月22日举行的台湾第一届“市会议员”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是台湾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民众性的投票选举。
1945年台湾光复之后,于1946年由下而上逐步进行从“村里长”至“省参议员”的各级“民意代表”选举。
1948年,南京政府举行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台湾地区也按照本省的名额选出了“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
国民党到台湾后,于1950年开始实施地方自治,定期办理“村里长”、“县市长”、“县市议员”、“省议员”等各种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1969年起,举办“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和增额选,大幅度增加台湾地区所选代表在“中央民意机构”中的席位。1991年和1992年,相继举办第二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全面改选,同时“监察委员”从由各省“省议会”代表推选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此后(1992年后),全部“中央民代”都由台湾一地选民投票产生。
1994年首次举行“台湾省长”、“直辖市长”选举。
1994年“修宪”通过将“总统”、“副总统”由“国大代表”选举改为台湾地区人民直接选举,并从1996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时开始实施全民直接选举。
1997年“修宪”通过“冻省条文”,即从第十届台湾“省议会议员”及第一届“台湾省长”任期届满日(1998年12月20日)起,停办该两项选举。2000年4月“修宪”通过“国大虚级化”案,“国大”改为“任务型“机构,多数职权转归“立法院”,“国代”依政党比例产生,不再由民众定期改选产生。(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