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9月1日,本网获悉:江苏南通张卫国在网上评论法官判决的言论,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定罪,判刑一年。张卫国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未开庭,作出维持原判。
8月27日上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门法院召开案情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被告人张卫国犯寻衅滋事罪案相关案情。南通中院副院长徐峰、刑一庭庭长臧建伟、刑一庭副庭长方永梅,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市相关部门及政法单位、媒体记者、网友代表参加通报会。会议由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主持。
二审中,南通中院连张卫国代理律师提交的申请和证据都懒得回复,连庭都懒得开,却有时间开舆情通报会,且如此隆重。南通中院越高调,其公正性越引人质疑。
通报会的要害是,转移了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卫国网上举报法官俞××是否构成寻衅滋事。但从该通报介绍的《基本案情》来看,在揭张卫国的隐私,详细描述张卫国先后4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情形,而对张卫国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却含糊其辞,或者避而不谈张卫国在网上批俞法官的主要理由;针对南通通州法院违法行为的数十条法律条款,南通中院的通报刻意回避了。
张卫国批法官的主要理由是,俞法官以废止的法律作为判决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这样的言论也算是寻衅滋事?那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还有什么意义?
通报给张卫国定罪为“寻衅滋事”,还列举了内容:
2020年7月28日,为了泄愤,张卫国竟然打着公司实名举报的幌子并使用网名为“南通正义之声”的账号,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布题为“举报通州法官俞某某为抽逃资金1650万后4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农民工等损失巨大”的网帖,文字后还附有俞某某的照片,并摘录判决书内容、民事起诉状、证据,网帖最后为“俞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进行严重违反程序的审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为了进一步制造事端,吸引关注,被告人张卫国指使了蔡某某、甘某某、陶某等多人参与顶帖、评论、转发,并且使用自己实际掌握的另外2个账号跟帖“通州区法院出了名的黑……”“头上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们”等内容,故意混淆视听,将抹黑、攻击的对象从俞某某法官扩大到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诱导社会公众质疑审判工作。张卫国另将案涉网帖链接转发到了39个微信群,群内人员数量众多,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行业,群内人员受到影响又转发了121次。张卫国还在部分群里发红包,让大家积极参与转发和评论。
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显示已达到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其中不明真相的网民受到误导,跟帖评论了“有俞某某这种法官老百姓一定是受害的”“法官好黑……”“伪造证据都能胜诉,可想此法院有多黑”“现在都是权大于法,尤其民事诉讼,黑着呢”“通州法院根子上已经腐烂透了”“在南通法院违法裁判是常态”“你以为就通州法院水平差吗?全南通的法官有几个脑子是清楚的的内容”等大量针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负面内容。
如果上述言论也算是寻衅滋事,那么,鲁迅曾批判国人有10大劣根性,岂不更是寻衅滋事?
有人指出,该通报的要害是主观臆测。
从张卫国网贴的内容来看,也言论是否正确的问题,并不构寻衅滋事罪。其中,有大量的跟帖,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更不能将“寻衅滋事”强加于张卫国。通报大量运用主观的词汇。例如,“为了进一步制造事端,吸引关注,被告人张卫国指使了蔡某某、甘某某、陶某等多人参与顶帖、评论、转发”。请人顶帖。评论、转发就能算是“为了进一步制造事端”吗?跟帖中的评论:“头上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们”等内容,何错之有?警告所有的黑法官,并不否定所有的法官。这是寻衅滋事吗?况且,这评论并非张卫国所书。对于负面新闻的网贴,不一定就是寻衅滋事,反而可以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素材。
至于“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显示已达到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也作为罪证,更属荒唐。
首先,即使“网帖点击量显示已达到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也不能作为罪证。况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如此大的点击量。
其次,各种评论,争论颇多,或许有错误的,但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次,以点击量、评论条数作为定罪依据,其实质就是压制言论自由,实不可取。该通报将他人的点击量、评论数也归咎于张卫国,有失公允。这充分说明,南通中院以公权力对张卫国进行打击报复。
该通报发表后,引发访民议论纷纷。南通中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发布如此通报,必将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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