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玉就劳教案向自治州人大和检察院提交督案申请




(2011-6-7)权利运动发布:
由于湖南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在劳教案中一而再地拒不遵守法律程序,今天上午知名维权人士黄光玉依据《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到湘西自治州人大和检察院申请对案件进行督办,并提交了《督案申请》书。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内司委的一位滕主任接待了黄光玉,并收下了黄光玉依据《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督案申请》书。滕主任表示,黄光玉自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积极维护权利,自治州人大虽然会督办这个案件,但不要抱太大希望。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民行科的一位姓滕的科长接待了黄光玉,滕科长慢条斯理地对黄光也说:“你不要跟我谈法律,法律我比你懂,《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太笼统,《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有抗诉的权力”。由于滕主任拒绝接受黄光玉的《督案申请》书,黄光玉只能在离开时自己将《督案申请》书留在该科长的办公桌时。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故意枉法裁判有抗诉的权力,那么请问湘西州检察院这位自称比黄光玉懂法律(懂法律并不证明遵守法律)的滕科长:检察院就没有对法院故意违反程序的枉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吗?一个连程序都不遵守的法院你还能指望其不枉法裁判?

湘西自治州法院和检察院在劳动教养案中的态度,证明了吴邦国所谓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实际就是一个对违法行政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伪法律体系。

附:《督 案 申 请》
申请人:
黄光玉,女,今年46岁,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吉新村豹子孔组人,身份证43310116510222044,联系电话:13146771798.

申请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请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对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2011)州行初第一号行政诉讼案依法给予监督,责令中级法院行政庭及时、公开审理该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教委的州劳教字(2010)第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向湘西自治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湘西自治州中院于2011年4月22日受理后,并于5月23日发出开庭传票,传票载明开庭审理的日期为5月31日,地点在中级法院第二审判庭。然而,到5月27日法院又发出传票,称开庭审理的地点改为吉首市大学新校区总理楼二楼模拟法庭,时间为5月31日上午9:30分。第二次发出传票仅隔一天,法院第三次发出传票,称5月31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的地点又改回到中院第二审判庭。

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一而再地改变开庭审理的地点虽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在临近开庭审理的短时间再而三的变幻莫测总让人感觉不太严肃。然而,更加荒谬、且违法的事情终于发生了,5月29日、即离开庭还不到两天的时间,法庭居然口头通知申请人到法院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是诉被告自治州劳教委违法行政,并不是诉自治州劳教委拒不履职,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并把《劳教决定书》、《行政复议裁决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提交行政起诉书后,被告也已经作出了答辩状,况且本案不属于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何来证据交换?即使在需要证据交换的案件中,法庭应该按照程序给予书面通知。5月29日,申请人如约到法庭后拒绝在明显有违反程序情形的所谓证据交换材料上签字。

5月30日、即开庭的前一天,湘西自治州中院行政庭法官再次违反程序,用电话口头通知申请人,称法庭已决定推迟开庭时间。5月31日上午,为了防止其中有诈,申请人请多位见证了一起到湘西自治州中院行政庭。最后,证实了法庭真的无限期推迟开庭并非有诈,而是公然违法。

综上所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把行政诉讼当作儿戏,一而再地破坏法律程序,申请人无法相信自治州中院行政庭能够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公正司法。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申请人恳请湘西自治州检察院依法对本案给予监督。

此呈:湘西土家族苗族检察院民行处

申请人:黄光玉
2011年6月7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湘西自治州中院的三次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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