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政府签订行政合同不明不白,宋会春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明确合同内容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9月30日,本网获悉:昨天2021年9月29日,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号法庭公开审理。

宋会春系郑州市中原区宋庄村村民。2013年12月23日,中原区政府与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宋会春交出1342平方米的房屋,中原区政府为宋会春安置615平方米的商品房。但该商品房八年未建成。且该安置房之所以八年未建成是缘于中原区政府未完成土地征收,系违法占地;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安置房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其停工。

宋会春担心该协议内容不明确,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宋会春要求中原区政府对合同内容予以明确,但中原区政府予以拒绝。这恰恰说明中原区政府缺乏诚信,故宋会春提起行政诉讼。

宋会春认为,该协议对交付安置房的履行期限、地点(楼栋号、单元、楼层)和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交付)、何时以何方式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等约定不明确,且对于过渡费多少年或者何种情况下予以变动也未明确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故请求法院确认中原区政府所签订主要内容不明确的行政合同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中原区政府对其制作的行政合同(格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

庭审中,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丁锐辩称,拆迁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原因在于:“受拆迁遗留问题、大气管控、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在签订拆迁时无法对安置房建成时间及具体位置进行详细约定”。

宋会春一方予以反驳:中原区政府所谓拆迁遗留问题是因为其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获取《施工许可证》,难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约700户村民拒绝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拆迁遗留问题应归责于中原区政府,更不应成为合同内容应当予以明确的障碍。至于“大气管控”并非不可抗拒,更不能作为签订协议内容不明确的理由。中原区政府所谓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内容不能明确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2020年发生的疫情怎么可能影响到协议内容的明确。难道中原区政府有穿越时空的功能?

其实真正影响拆迁协议内容明确的原因是,中原区政府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故无法确定何时能建成安置房,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无法确定安置房交付时间。至于其高层建筑是否会得到批准,也是不确定的,故该签订协议时也无法确定房屋的楼层等内容。

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又辩称“宋会春要服从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但丁锐律师没有证据证明宋会春有服从中原区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中原区政府规划的文件从未公开,具体内容是什么,无人知晓。中原区政府丁锐律师要宋会春服从中原区政府莫名其妙的规划,令人惊诧不已。

宋会春请求法院公正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9/blog-post_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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