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1日,本网获悉:宋会春多次起诉郑州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区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一再指责宋会春滥诉,企图以诉讼达到不正当的利益。中原区政府律师的嚣张气焰,法官也看不过去了,对政府代理人训斥:请被告注意你的言行。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一再违法,难道还不允许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吗?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柿园村宋庄进行大规模拆迁,擅自建设安置房明显属于违法,且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过渡费,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滥诉。中原区政府律师指责宋会春滥诉,其实质是,企图剥夺宋会春的诉讼权利。
2021年9月29日下午3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郑州中原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有些拆迁受害人赶来旁听此案。
宋会春请求法院:确认中原区政府未在规定时间且未足额发放过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中原区政府自2018年起至今将过渡费补足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60元;2018年前的过渡费依法予以适当调高。
2013年,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系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与宋会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宋会春认为,本案过渡费自2018年起应当调整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其理由很清楚:
过渡费标准应当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但中原区政府发放的过渡费标准十年未变动(其发放过渡费的基数为8元/㎡系依据的是十年前的文件),仍然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过渡标准数予以支付,侵害了宋会春的合法权益。
郑州自2017年起由二线城市上升为新一线城市,其拆迁过渡费也应当相应调高。事实上,郑州市的过渡费确实也相应提高。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18】2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中原区政府未能在三年内交房,其过渡费应当翻倍,即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60元。但中原区政府的过渡费标准并未随之相应上调。
依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于2010年8月19日获国务院批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宋会春的房屋拆迁所在地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过渡费)标准执行。因中原区政府八年未交付安置房,应加倍发放过渡费。故宋会春要求超期过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60元依法有据。
中原区政府坚称,其发放过渡费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宋会春方指出,中原区政府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安置房,属于违法;八年未能对回迁户进行安置,属于违约。由此可见,中原区政府的行为既有违法行为,又有违约行为。其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过渡费已经成为常态。宋会春还特别指出,中原区政府发放的过渡费还在执行10前的文件。各地的过渡费都与时俱进,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调高,而宋会春所在地区的过渡费标准还是每月每平方米8元。但中原区政府硬说其已经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
宋会春方指出,中原区政府偷换概念。其所谓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并非是过渡费标准,而超期过渡费。中原区政府支付的过渡费标准仍然是8元,因超过三年未安置,应当支付超期过渡费16元。显然,中原区政府将“过渡费标准”与“超期过渡费”混为一谈。其实质是,将“超期过渡费”偷换为“过渡费标准”。
庭审结束后,旁听者责问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你说话要凭良心。我们就是中原区所在地的村民,中原区政府未按时发放过渡费,已经成为常态,有的村一年多未发放过渡费了。你不要昧着良心,睁着眼睛说瞎话”。
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无言以对,表情十分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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