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7日,本网获悉:2021年10月6日,南通、常州、无锡、济南及苏州当地十余维权人士怀着敬意,慰问强拆受害人周金丹,并向其致敬!
2021年8月24日上午九点许,周金丹老人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花锦村430号的房屋被一伙人拆毁,现场一片狼藉。周金丹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苏锦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对周金丹的报警只是简单地作了记录,从此渺无音讯。为此,周金丹老人不断上访。
在此之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周金丹作出了二份房屋拆迁裁决书。第一份裁决书是2013年2月6日作出的;第二份裁决书是2019年10月9日。二份裁决书相隔六年八个月。
该局作出第一份拆迁裁决书后,当年就作出了撤销该裁决的通知书。奇怪的是,该局出尔反尔,经历了六年多,又作出了第二份裁决书。
周金丹认为,该裁决书从主体到内容皆违法。
首先,该局于2013年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国务院305号文件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也就是说,该局以废止了二年之久的305文件作出的裁决,犯了“墨守废规”的错误,。该局对第一次裁决在当年就予以撤销了。有错就改,本来是好事,但该局于2019年作出第二次裁决书,此时,离国务院305号文的废止相隔八年之久。换言之,该局早就不具备作出裁决的行政主体资格了。该局还恋恋不舍已经废止的305号文件,作出及其荒唐的裁决。
其次,周金丹房屋所在的地区属于集体土地。该局所依据的拆迁许可证不适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拆迁待遇不同。集体土地须征收后才可以拆迁,并给予失地农民必要的社会保障并安排工作,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享有此待遇。该局以已经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为由拆除周金丹老人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再次,原苏州市建设局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苏建拆许字(2008)第2号拆迁许可证,期限为六个月。但该拆迁许可证一延再延竟然延了26次,长达延期十年之久,实属罕见。公权力如此傲慢,肆无忌惮,令人惊诧不已。这就相当于政府可以无限制地延长拆迁许可,不受任何制约,有悖于有限政府之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拆迁许可证是2008年作出的,从此以后,房地产价格日新月异,但拆迁补偿并没有与时俱进,仍然按照当年的标准予以补偿,显然犯了“刻舟求剑”的错误。
2021年8月24日,七十六岁的周金丹老人遭遇强拆后,几乎精神崩溃,经维权人士的帮助和勉励,才精神振作起来,且自学法律,愈战愈勇,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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