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我们是刘丽杰案的亲友辩护人,经过多方管道的了解,我们得知:承办案件的警方仅获取被告人持有部分法轮功宣传品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章节,该类罪名在法理学上全部属于结果犯。社会秩序被损害的法定后果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被损害的后果是可量化的,不是靠推测,推理和假想。
因此,该类犯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更不是状态犯。
但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该罪用传播宣传品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充分条件,实际上把结果犯当成行为犯,根本上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是典型的破坏法律实施。
佳木斯警方进一步把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作为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进一步突破法律的下限,构成典型的滥权和越权。持有是一种状态,既不是行为,又不是结果。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持有型犯罪仅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毒品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类犯罪。根本没有非法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罪。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特别请求法庭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者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
亲友辩护人:王宇
亲友辩护人:谢燕益
亲友辩护人法律指导:王全璋
2021年9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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