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16日,本网获悉:2021年10月16日,郑州宋会春通过邮寄向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或者抗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1322号行政判决。
早在2019年9月28日,宋会春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递交举报信,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该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关于宋会春举报信的回复》,称“举报的项目属于中原区16个安置房项目20个安置地块的其中之一,涉案项目为中原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郑州市城镇建设办公室已认定该项目符合安置房提前开工的相关要求,同意继续施工,不再启动处罚程序。”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应按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蓄意践踏法律。宋会春不服,于2019年11月11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理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宋会春举报信的回复》,责令其依法查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宋会春”。郑州市政府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举报人也不是法律上必须参加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进行举报,仅是行使一般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机关是否查处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了驳回宋会春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宋会春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中院出“驳回原告宋会春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宋会春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违法圈地施工的问题上,官官相护,可见一斑。
宋会春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书》指出:
郑州中院认为“2019年原告对就涉案土地上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举报,就是出于公共利益,而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河南高院认为“宋会春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举报涉案土地上的违法施工行为属于举报行为,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的查处及回复行为与宋会春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原判决忽视了以下关键:
1、中原区政府违法施工占用柿园村的集体土地。宋会春是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中原区政府违法施工涉及宋会春自身利益。况且,宋会春所在的村委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联合开发房地产。宋会春作为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也享受房地产开发成果的分红。中原区政府的违法施工必将会影响集体经济成员的分红。
2、从《关于宋会春举报信的回复》来看,“举报的项目属于中原区16个安置房项目20个安置地块的其中之一”。换言之,中原区政府违法建设涉及中原区16个安置房项目20个安置地块。其规模之大,令人惊诧不已。宋会春的举报暴露了中原区政府大规模违建的事实。对于违法施工的举报有功者会有奖励,故宋会春的举报不仅出于公共利益,且对宋会春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3、宋会春是该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故该违法建设安置房对我有重大的利害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即:“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宋会春希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检察监督或者抗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惩治违法占地、违法施工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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