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个体开业医生张长建对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卫生健康局等的控告状

控告人:张长建,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本为个体开业医,汉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人,身份证号码:352228196007080012,住址:屏南县溪坪路19号,联系地址:古峰镇慈溪路二巷三弄55号,联系电话:13599829552。

被控告人1: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彭建辉,职务:局长。

地址:屏南县卫生健康局。

被控告人2: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郑家琪,职务:所长。

地址: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控告人因为了生态文明,环境维权公益诉讼,被剥夺了生存权:诊所遭不法关停,全家经济生活来源被切断;请求生活救助,遭到拒绝;区区性命,又遭原屏城乡领导雇凶毒打,凶手在被控告人不作为(包庇)下,逍遥法外;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被当作“信访件”来忽悠。因此,控告人为了生活,不得不具状控告。

控告请求事项:

1、督促责令被控告人1履行义务职责,立即给予控告人办理合格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保障控告人起码的生存权利;

2、督促被控告人2侦破“9·28”凶案,给扩大民众一个明白交待,并确保控告人人生生命安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背景: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亚洲最大的高污染化学危险物品氯酸盐生产厂——福建(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城南落户,其在投产后的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望着周边大片良田荒芜,苍翠的森林竹木不断枯死,村里居民疾病癌症发病率日益增多。控告人是出于医生的基本医德,更是出于作为社会公民一分子肩上的那份无形的责任,与村民们一同发起了一场跨世纪、越千年,全世界参与人数最多(1721人)的环境维权公益诉讼行动。

我们的行动,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社会各界人士、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央视《新闻调查》栏目等国内、外6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的大力支持帮助下,终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2002年被曾为国家前总理朱镕基所关注;这家历年都被福建省评为“环保先进企业”,于2002年7月被列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重点查处的55家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2003年8月该公司被国家六部委定为“全国十大环保案件”。我们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作出了我们胜诉的终审判决(证据2、3);该案于2014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该公司安全环保距离不能达到生产要求,终于于2018年5月10日,被列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据4);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0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宣布注销(证据5)。

案件历时数年,几经周折,结果虽不尽如人意,但控告人和周边村民终于胜诉了。然而,此举却给控告人生活带来祸端。

二、诊所执业被不法停止断了经济生活来源就学孩子面临失学

控告人从1983年起开办诊所,为乡村居民提供基本诊疗活动,诊所收入是控告人全家唯一的经济生活来源。

到了2004年10月,卫健局对控告人不法作出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6):“本机关依法查明个体业主张长健(建)未办理合格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5000元正的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控告人持有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宁德地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执业(证据7),这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屏南县卫健局历年都对全县各卫生室、个体开业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收费校验(证据8)。控告人历年都是在通知的期限内,进行校验并缴纳校验管理费至2004年3月17日(证据9)。屏南县卫健局竟然对控告人进行不法行政处罚,针对这不法行政处罚,控告人走过了司法全过程(证据10、11、12),问题都未能得到解决。

由于屏南县卫健局的不法行政处罚,停止了控告人执业了20多年地诊所执业活动,活生生地切断控告人赖以养家糊口的行医途径,断绝了控告人的经济生活来源,致使控告人全家六口人生活陷入困境,导致控告人四个在校读书孩子面临失学(当时三个孩子上大学一个孩子上高中)。

三、请求生活救助遭拒绝

控告人赖以养家糊口的诊所被不法关停,断绝了全家六口人的经济生活来源,致使控告人在校读书孩子面临失学。控告人在这万般无奈的情形下,不得不依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具《请求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救助报告》(证据13)逐级向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各级民政部门请求生活救助,均遭拒绝。由此,造成控告人长期以来的生活及孩子们的学业,尽靠亲朋好友们的支助度过。

四、原屏城乡领导雇凶毒打公安干警包庇凶案石沉大海

2009年9月28日晚,天下着蒙蒙小雨,控告人穿戴着头盔和摩托车专用雨衣骑着摩托车,途经果园新村时,遭三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棍棒毒打。当即向110报案,报案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很快就来到现场勘察。次日控告人到城关派出所做了笔录,在做笔录的同时,控告人要求办案民警调取案发前天晚上,溪坪环岛周围监控录像辨认,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

在案发的次日大清早(即29日早上),原屏城乡党委书记陆某某,在得意忘形中露出雇凶害人的马脚,他到处游说:“听说长建昨晚被人打了一顿。”当人们追问其是怎么知道时?该领导却犹豫说:“是派出所所长(屏城乡)早上很早打电话来告诉我的。”

在案发后第7天(即10月4日),该书记亲口对控告人说:“那天早上派出所所长很早打电话给我,我当时还被吓了一大跳,以为所长这么早打电话,肯定是发生了什么大事情,后来他就告诉我‘你那天晚上被人打的事情。’”因为屏城乡派出所所长,早已知道陆某某有经常散布要雇人殴打控告人的事情。如此重要的“电话纪录”线索,控告人提供给办案民警,要求办案民警调取陆某某29日大清早的通话记录,就能证明该书记所说的是派出所所长打电话告诉他,是否是撒谎,真相就能大白,却遭到了办案民警拒绝。

到了10月10日(案发后13天),村民们见到公安干警对本案还没有进行立案侦查,感到无比的愤怒。于是逐具《关于强烈请求查处9·28行凶事件 保障民间环保人士性命安全的报告》(证据14),由200多名群众联名,向屏南县公安局局长报告,请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破案,弄清事实真相,给民众一个明白的交待。

到了10月12日(案发后15天),迫于公众的压力,公安干警对案件才开始调查,这时的调查也只是做做样而已,选择性的下载了一些模糊不清的监控录像让控告人辨认。且其所调查的对象也都是周旋在控告人的亲人和朋友之间,这完全是在形式上的瞎折腾。因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屏城乡党委书记陆某某,根本就摆脱不了雇人行凶的嫌疑。只要调出其29日大清早至上班前的电话通话记录,就知道派出所所长是否给他通风报信,真相立马大白于天下。可惜,时至今日,雇凶者和凶手在公安干警的不作为(包庇)下,逍遥法外。

五、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以“信访件”来忽悠

控告人为了生活,不得不于2021年4月17日与屏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领导,一同向屏南县卫健局领导面交了:申请办理“合格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于同月21日又通过快递邮寄上上述申请书,却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到了2021年8月4日,控告人不得不具“关于请求督促职责单位履行职责义务的报告”向屏南县县委党帅书记、县政府柳岳县长寄去。柳县长非常关心控告人的问题,便于同月16日召集了有关部门领导,向控告人初步了解了情况。然而,到了2021年8月30日,屏南县卫生健康局,就敷衍塞责地作出了屏卫健函(2021)64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情况告知书》来忽悠(证据15)。

综上所述,控告人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及维护村民生存环境,而被剥夺了生存权。眼下控告人所控告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以村民生命财产为代价赚钱的企业,已被取缔。那么,控告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还未能得到解决。为此,特具控告,恳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依法支持控告人上述请求事项为盼。

谨 上

控告人:张长建

2021年10月21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0/blog-post_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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