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25日,本网获悉:今天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国通过邮寄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举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苏0612民初3426号民事案件时,该院副院长姜华、法官俞妙琴、张尤等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2019年6月12日下午2点至3点10分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记载“地点:民一庭办公室;谈话人:姜华;记录:张尤;被谈话人:张卫国……。”其错误如下:
1、姜华不是本案的办案人员,而是副院长,且只讲了几句华就走了。这说明副院长姜华干涉法官办案。
2、从笔录看,张尤是书记员。但该案判决书却记载张尤是审判员,如此弄虚作假,令人惊诧不已。
3、副院长姜华离开后,只有审判员张尤自审自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4、法官张尤在副院长姜华离开后单方面接见当事人,无人监督,缺乏公开性,违反了法官法第二条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该案违反了最高院有关同案同判的原则。
该判决书的署名为:“审判长俞妙琴;审判员张尤;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龚启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也就是说三人合议庭应由法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而南通通州区法院由法官二人与人民陪审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超期审案。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结案,历时一年八个月,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虽然,2018年10月15日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但未通知源景公司,且仍然超期八个月。
本案审判长和审判员竟然经历了二次变更,但从未通知当事人。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违反了最高院有关同案同判之规定。
张卫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再审。上级法院皆维持原判。但违反了最高院有关同案同判之规定。有两个案例。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行终9、33号行政判决皆因同上述案件相同的情况,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案判决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本案从副院长到审判长和审判员皆违法,合议庭的组成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谈话笔录》发生自审自记的违法行为,还超期审理。诸多程序违法,难以保障实体公正,且违反同案同判之规定。为维护司法统一,张卫国请求中央第六督导组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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