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为不法拆迁保驾护航再枉法


(法官送达驳回起诉裁定书)
(枉法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书)(法院的特快专递凭证证明二街6排4号房屋的所有权利属于张德利、张淑凤、张楠一家)(由于仁和镇和前进村恶意实施断水断电逼迁已整三年,孩子晚上读书只能靠蜡烛)
(2011-7-26)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25日)下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的法官张丹芳一行5人来到知名维权人士张淑凤家,向张淑凤、张德利夫妻送达(2011)顺行初字第138号裁定书,就张德利诉顺义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违法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裁定不予受理。

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的顺义区作出的(2011)顺行初字第138号裁定书称,张德利所住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二街6排4号房屋的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是刘玉兰(张德利后妈),刘玉兰已与土地储备顺义分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在该房屋拆迁协议未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所涉及拆迁的各类文件都与起诉人张德利的实际权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张德利)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裁定驳回起诉。

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作出的(2011)顺行初字第138号裁定书中,不仅颠倒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而且还故意混淆法律事实。完全是为达到替不法拆迁保驾护航目的而作出的故意枉法裁定。

在法定程序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订立房屋拆迁协议前,拆迁人首先应获得合法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即《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具有合法性,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事实上,作为房屋拆迁人的顺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在获得被起诉人顺义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发放的【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至今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在法律事实上,法院既然认定了起诉人张德利房屋地块已进入顺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储备,那么依据《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政府储备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包括经征收后集体土地),说明该地块毫无疑问属于国有土地性质,既然是国有土地性质,那么何来张德利所居住的二街6排4号房屋的宅基地登记还是刘玉兰之说?

事实上,仁和镇前进村地块早在四年前就已经征收为国有,换句话说,张德利一家三口所居住的二街6排4号房屋的宅基地证早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依法相关法律及时为居民们更换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已,而且根据政府贴出的公告,该地块早在储备前就已经批准为地铁M15号线的地铁车站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建设项目的土地是不允许储备的,尤其是为了达到低价拆迁补偿而储备。

从顺义区法院多次向起诉人张德利邮寄法律文书的事实,就二街6排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属于张德利这一点,顺义区法院也是心知肚明的。现在,顺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持顺义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违法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来实施非法拆迁,作为房屋拆迁中的利害关系人,张德利当然有对被起诉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此外,顺义区法院在裁定书中所称的刘玉兰已与顺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二街6排的3、4、5号房屋拆迁协议之说,由于没有4号房屋所有权利张德利、以及4号房屋共有人张淑凤、张楠的授权委托,在民事法律上,刘玉兰无论与谁、哪怕是塔利班或者是萨达姆签订该房屋的拆迁协议,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目前,遭驳回起诉的张德利已正在就顺义区法院的枉法裁定决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张淑凤电话:13718139034.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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