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鞠鸿怡诉东城区房管局信息公开案即日开审理吁关注



(2011-7-31)权利运动发布:
鞠鸿怡状告北京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所作拆迁安置方案信息公开东房[2010]第059号-不存信息及拆迁裁决东房[2010]第060号-不存信息两个案件庭审。开庭日期为2011年8月3日下午14:00。地点:东城法院19法庭。

乘车路线,地铁5号线到北新桥地铁下车,出西北口,乘公共汽车117、13.、684、106、116北新桥路口北下车,即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谢谢

鞠鸿怡电话:13693585639。
法院行政庭电话:010-84190163。

张立鹏法官:
鞠鸿怡诉东城房管局信息公开的四个案子即将开庭审理,因为带有普片性,对于公民具有教育意义.关注此案的人较多,因此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开大庭为盼!

鞠鸿怡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鞠鸿怡,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四区25楼22号,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三区2楼7门603号,邮编:100013,联系电话:13693585639。

代理人:王卫平,男,汉族,57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七号院四号楼十层二号,邮编:100082,电话:13901067033

代理人:吴田丽,女, 45岁,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98号,邮编:100072 电话:13241983133。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局长:隗功林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 21 ,邮政编码:100006 ,系东房[2010]第060号-不存信息发布机关。

案由:信息公开。

诉讼请求:撤销东房[2010]第[2010] 第060号-不存信息。

事实和理由:
1、原告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四区25楼22号,23号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开始拆迁, 2010年12月1日,原告依据信息公开相关法规:依法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平里四区25楼22号、23号承租人鞠远常的拆迁裁决书的请求,被告于2011 年1月11号作出东房[2010] 第060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作出东房[2010] 第060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2、被告作出的东房[2010] 060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相关的规定。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 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几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期限达成协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地产管理局裁决……。

被告既没有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又没有拆迁安置方案,曾作出京东房地裁字[1998]第1105号裁决,既没有递送给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也没有给当事人鞠远常,经原告多年上访,得知被告曾作出京东房地裁字[1998]第1105号裁决,不知做此裁决当事人桂延龄、温炳璋要做什么……,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2011年1月11日,被告作出的东房[2010] 第060号-不存,注明:您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拆迁裁决书等行为,并且构成犯罪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给原告家庭带来的损失应予与赔偿。如果这样,被告无疑是在对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倡导的“依法治国”进行着无情的嘲弄,是在对以温家宝为总理的国务院所要求的“依法行政”进行着的辛辣讽刺,是在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进行着肆意践踏。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房[2010] 第060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履职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原告:鞠鸿怡
2011年4月11日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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