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1月1日,本网获悉:2021年10月31日,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1、撤销被告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常行复第084号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王小琍依法履职申请书的情况告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王小琍原系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出嫁而被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剥夺了村民待遇。其依据竟然是假冒村民签名的《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简称《结果表》)。
为此,王小琍坚持维权十多年,要求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简称武进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剥夺其村民待遇的违法行为。
2021年8月12日,武进区政府作出《关于王小琍依法履职申请书的情况告知》,称“经调查,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反馈,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结果表》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王小琍对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数据库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同时,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反映于2021年6月21日也收到你同样申请内容的《依法履责申请书》,并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EMS形式向你寄出了《答复书》”。
王小琍认为,上述告知文件从形式到内容皆不合法:
1、该告知系公文,却无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
2、区政府认定“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结果表》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从《结果表》的签字笔迹来看,明显存在冒名顶替的现象,其“应到成员”、“实到成员”的人数明显有涂改的痕迹,且无校正印章;召开如此重大的会议竟然没有通知蒋素英户参与讨论,参加代表大会讨论的村民代表未超过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3、区政府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王小琍被剥夺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依据是《结果表》的签字。故《结果表》的签字真伪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区政府在没有核对笔迹,也没有鉴定笔迹的情况下,认定“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结果表》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4、即使《结果表》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否定王小琍收集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且王小琍提供的证明材料充分证实,《结果表》漏报了王小琍是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导致王小琍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数据库,剥夺了王小琍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5、征地是行政行为,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给予征地安置补偿是政府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只是配合政府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结果表》只是一个证明材料。
王小琍要求政府履责确认自己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数据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正当合法,政府答复将行政确认职责和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责任混为一谈,是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为此,王小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驳回申请人王小琍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关键问题,市政府只字不提。即市政府未全面审查区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属于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应当指出,《结果表》假冒签名的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王小琍希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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