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玉诉劳教委违法案证人遭公安传唤


(同是吉首市镇溪街道的两个同名同姓黄光玉,维权人士黄光玉在红旗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黄光玉住马坡岭)

(2011-7-23)权利运动发布: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维权人士黄光玉诉州劳教委违法一案又出意外,为黄光玉作证的另一位同名同姓黄光玉因为履行公民作证义务,而于7月20日下午遭到吉首市公安局的非法传唤,使该案的人为操纵愈演愈烈。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维权人士黄光玉诉州劳教委违法一案在历经了湘西自治州中院三次发出开庭传票、又都无缘无故中止开庭审理后,于7月12日突然向原告黄光玉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理由是:被告湘西自治州劳教委认为,原告的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在维权人士黄光玉起诉湘西自治州劳教委一案中,作为原告的黄光玉不服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处罚决定,首先向湘西自治州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1月19日,湘西自治州政府向黄光玉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此时,维权人士黄光玉正在街道办事处的人员陪同下,去长沙市治疗因劳教而落下的心脏疾病,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另一个不知情的同名同姓黄光玉签收,到转交维权人士黄光玉手中时,已是2011年1月27日。除去春节长假,维权人士黄光玉于2011年2月16日向湘西自治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在法定期限内。

不服湘西自治州中院驳回起诉裁定的维权人士黄光玉,为了证明法院枉法裁判,找到了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另一位黄光玉解释了情况,阴差阳错签收法律文书的黄光玉义无反顾地为维权人士黄光玉作了书面证明。顺利获得证据的维权人士黄光玉将证据材料和行政上诉状一起交到了湘西自治州中院。

本来维权人士黄光玉诉湘西自治州劳教委违法一案就告一段落,只等湖南省高级法院受理和开庭审理。但意外还是发生了,7月20日下午,维权人士黄光玉的哥哥黄光生恰好在吉首市公安局门口看到为妹妹作证的另一位同名同姓黄光玉从公安局走出了,就上前打招呼问怎么到公安局?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黄光玉称是因为作证的事而遭到吉首市公安的传唤。在这一事件中,如果没有湘西自治州中院向吉首市公安局告密,吉首市公安局不可能知道黄光玉为维权人士黄光玉作证,也不可能非法传唤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黄光玉。

在法治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的,而且每一个法治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会切实履行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职责。唯有在专制的国家,公检法才会互相关照和联合办事,发生指证法院枉法的证人遭公安局传唤这样的咄咄怪事。

黄光玉电话:1326157319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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