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20)权利运动发布:
吴田丽之父吴金海状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宅建设和城乡委员会所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违法,开庭日期为2011.7.21日,下午14:00一楼大厅中西大法庭(原为15法庭,考虑到旁听人数较多改为大法庭)。
乘车路线,地铁一号线到苹果园地铁下车,出D口,换乘公共汽车645、992.、370、891双峪路口西下车,马路对面换乘960到葡东小区下车,往回走5分钟即到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或者上车向售票员打听,因为路线较长,一线地铁西单站开始算起,预计2个小时的车程,请大家掌握好时间。
欢迎旁听,谢谢。
联系电话:13241983133。
法院行政庭电话61868264
附行政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吴金海 ,男,84岁,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门头沟区光明2楼3单元10号。
代理人:吴田丽,女, 45岁,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98号,邮编:100072 电话:13241983133。
代理人:王卫平,男,汉族,57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七号院四号楼十层二号,邮编:100082,电话:13901067033
被 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负责人:冯飞,职务:主任。建委办公室电话:69842655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极其违法的《门住建裁字(2011)第1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见证据1。以下简称《行政裁决》)。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2日,被告先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区棚改中心)核发了《拆迁许可证》(见证据2),又于11月11日颁布了《拆迁公告》。原告即住在被告《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所标定的拆迁范围。
一、被告核发《拆迁许可证》及颁布《拆迁公告》严重违法
不论是国务院颁布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管理条例》),还是北京市政府2001年颁发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管理办法》),都对《拆迁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拆迁公告》的颁布作有极其明确的规定。国务院《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北京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
(三)项与第三款都这样规定: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注:北京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开头为“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注:北京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为“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而经原告委托女儿吴田丽到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询后得知:被告在核发《拆迁许可证》以及颁布《拆迁公告》时,不论是拆迁人或者建设单位均没有取得上述法定文件和许可证。此事实有: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月11月26日给吴田丽回复(见证据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12月7日给吴田丽的告知书(见证据4)予以证实。
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法的“绿色通道”,从“开通”那天起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尽管被告或者门头沟区法院均声称拆迁地区为北京市重点工程,还说什么北京市政府专门为该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
但是,既然为北京市的重点工程,甚至专门为此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那么不论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刘淇同志领导下的中共北京市市委,还是中共中央委员郭金龙同志领导下的北京市政府,为什么不责令他们直接领导下的相关职能部门,为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大开“绿色”之门,要这些职能部门即刻从保险柜里拿出公章,立马盖在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盖在“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上,盖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相关文件上,也好让被告及区棚改中心乃至门头沟区法院不以违法为代价,在“绿色通道”上撂开蹶子,好好撒欢它一把呢?
难道被告、区棚改中心乃至门头沟区法院吵吵的“绿色通道”就是随意违法?
如果这样,被告、区棚改中心乃至门头沟区法院无疑是在对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倡导的“依法治国”进行着无情的嘲弄,是在对以温家宝为总理的国务院所要求的“依法行政”进行着的辛辣讽刺,是在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进行着肆意践踏。
被告、区棚改中心乃至门头沟区法院如此违法,如此残害百姓,如此颠覆国家政权不会不受到追究,不会不受到制裁,不会不向1949年建国之后清查反革命份子,1976年文革结束之后清查“三种人”那样的受到惩罚。要知道受命犯罪也有罪!
三、被告举行的所谓“情况调查与调解会”、作出的《行政裁决》没有合法性
其一、被告核发《拆迁许可证》已经违法,其后被告的所作所为必然违法。
其二、原告在参加被告所举行的“情况调查与调解会”上,不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的违法予以了批判,还对区棚改中心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单方指定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等诸多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揭露,但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决员”的被告,从事情的开始就同区棚改中心穿着一条连裆裤,做出违法的《行政裁决》系其反党、反华、反人民的反动本性所决定。
综上,特要求法院判决
此致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附:本诉状所举4份证据。
原告:吴金海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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