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冤民鞠鸿怡控诉天子脚下的黑法院


(2011-7-20)权利运动发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东城区法院曾经因为郭生贵领导有方而闻名的先进法院,也因为郭生贵贪腐而扬名。做为饱受司法蹂躏的当事人,因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野蛮拆迁,强占住房、抢光财产侵权罪行而引起十余个案子,都因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无理拒绝受理而至今无法主张个人合法权利,致使罪犯至今逍遥法外。两法院已沦落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005年4月26日,本人因向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上级机关讨要财产,被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的警车突然开到,从车上下来几名警察和保安,不由分说地把申请人强行架上警车拉到派出所,并给申请人一纸“处罚决定书”,于国务院《信访条例》五月一日实施前四天,将申请人非法拘留了十天。

本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

自从走出拘留所本人就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西城区法院至今也没有受理我的诉讼请求,多次找当年的接受案子人张淑珍均不予答复,半年后我向其索要裁定书时,张淑珍竟将西城法院法警招呼来此,三名法警竟将我连拖带拽的推出了法院。

东城区法院如出一辙,对我的十几份起诉书,一份也没受理,吝啬到连一份裁定也没有给。
房子 财产对于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公权力抢了它,那就是动了我们的命,我们活不了,拼了命的也要找,哪怕坐牢也阻挡不了找回自家财产的信心。

鞠鸿怡电话:13693585639

附行政起诉书: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鞠鸿怡,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4区25楼22号,联系电话:13391905751。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兵,职务局长。

原告不服被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京公(西)决字(2005)第935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中对原告所作的“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和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维持“处罚决定书”的京公法复[2005]第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现向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处罚决定书”。
2. 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原告因受到贪官污吏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不得以地走上苦难无比的上访之路(详情见附件1:原告致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中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后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一些在机关门口执行公务的警察们的建议下,自2004年9月起,原告只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机关并站在其北门外的便道上检举、控告,绝不跨跃“雷池”半步。

万万没有想到:当今的公安机关诚信全无。

2005年4月26日,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在非法将原告置留一天之后,又于国务院新《信访条例》五月一日实施前四天,将原告非法拘留十天。

6月24日,原告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8月2日,市公安局几乎以与被告同样的事由,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书”。

二、原告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原告在经历了四年多信访、走访程序没有任何结果并且在公安机关的鼓动、建议下,被迫到国管局机关大门外的便道上并采取举状纸的方式,对其直管的下属部门触犯国法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依据的是《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赋予的权力,
纵观国家或者北京市颁布实施的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均没有禁止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依法维权的条文。

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就是允许。

原告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时,既没有围堵、冲击国管局机关,也没有拦截公务车辆,更没有堵塞、阻断交通,故原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

而真正扰乱公共秩序的,正是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贪官污吏和那些挥霍着纳税人血汗钱却不作为的一些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他们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是扰乱国家法律秩序之元凶,更是破坏社会和谐之祸根、损毁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之罪魁。

三、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
党的政策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
且不说原告遵从公安机关的意见,前往国管局门前控告、检举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单说被告不受法律约束,滥用职权,非要治原告的“罪”,那么,为原告出谋划策并指使原告到国管局门前控告、检举的公安机关的那些人,就是本案的首犯。依据党的政策,被拘留的人应该是他们,而不是原告,最起码,那些为原告出谋划策的警察们也应当与原告同时被拘。

四、公安机关对原告实施拘留实为贪官污吏“保驾护航”
对这个问题,原告做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
某人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撞倒。警察赶到现场,将负全责的肇事司机放走或者保护起来,将被撞的某人抓了起来,其理由是:因为某人被撞倒在地,造成了群众围观,所以某人扰乱了公共秩序。

在本案中,某人就是原告,负全责的肇事司机就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贪官污吏和和那些不作为的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五、公安机关于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实施前非法拘留原告用心歹毒
原告有正当理由相信,市公安局和被告于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实施前非法拘留原告意在:

1.对抗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一届党中央,警告众多上的上访群众别把新的《信访条例》当回事。

2.企图将贪官污吏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嫁祸到新的一届党中央身上,存心败坏新一届党中央的形象,挑拨离间新一届党中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
必须一提的是:市公安局在公安部遵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大力纠正冤假错案期间不思改悔,反而变本加厉地为了维持过去的错误,不惜制造新的错误。

综上所述,市公安局、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并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
1.原告致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
2.京公(西)决字(2005)第9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 京公法复[2005]第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鞠鸿怡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起 诉 书》
原告:鞠鸿怡,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3区2楼7门603号,联系电话:13693585639。13391905751

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6区5号楼现在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办公,负责人,陈建明,联系电话:66112316。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

2、依法追究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附带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其中:
① 判令其在公平 公正前提下解决补偿及赔偿问题。
②判令其返还被其掠走的全部财产。

3、判令其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 原告因受到贪官污吏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不得以地走上苦难无比的上访之路。被告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开始拆迁,在长期不予安置的前提下,雇佣北京公达天林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于2001年5月17日突然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强行拖出,并不由分说将屋内财产掠走,装上两辆搬家公司汽车,对于搬不走的物品随着房子被一起捣毁,顷刻之间房倒屋塌,全家人无家可归了。原告七十四岁老父亲率全家人在历经近三年的风餐露宿后,上访无果惨死在讨要财产的上访之路上。

2、公安机关的警察对原告实施迫害,为贪官污吏保驾护航,使原告身心和肉体备受摧残。因为上访原告多次被警察从租住居所赶走。2005年1月27日因借住在张秀贞老人家,被警察发现后,崇文体育馆路派出所副所长将原告强行塞进警车押走。2005年3月3日深夜,市公安局及崇文分局警察发现了原告暂住地后,破门而入抓走并非法关押13天。自2005年3月16日起,原告被逼迫不得以在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墙外路边栖身,后因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莫须有控告,2005年4月26日,西城区公安分局厂桥派出所,非法将原告置留一天之后,于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实施前四天,将原告非法拘留十天。(另案起诉久拖不予受理)

3、在原告无处安身且多次被警察关押、拘禁的情况下,于2005年6月3日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签定了不平等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原告一再重申:7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远远不够弥补实际损失、长达九年的苦难、租房款、误工费、等一系列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考虑。被告再次威胁说:不接受此条件就不与安置,爱找哪就找哪,最后的结果自己考虑吧!

被告一伙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财产罪(另案起诉)
被告一伙触犯刑法,警察对原告实施迫害,为贪官污吏保驾护航,原告被逼无奈情况下签定不平等协议,依据《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受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正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在安置协议上的附加赔偿条款属无效的,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只能证明点:被告其犯罪事实清楚、并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强烈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签定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在公平、公正原则下签定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对无法返还的财产进行合理定价,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合理赔偿。

附:
证据1.《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
此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鞠鸿怡

二00七年五月 三十一日

此信息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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