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6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到宜兴市政府大院内的档案馆,查阅自己24年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卷,通过档案馆工作人员与宜兴市法院的联系,复制到了部分案卷,能够证明在该起“马拉松”赔偿案件中,司法人员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为浙江湖州妙西纺织厂所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妙西纺织厂在事故发生4月后被其投资开办人妙西镇政府申请注销,遂将妙西镇政府列为了被告,依照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令其对人身伤害赔偿承先行担垫付责任。
2001年12月24日,宜兴市法院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情况下,以妙西镇政府“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垫付责任,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对责任人(被垫付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先行垫付,在法律上类似于无过错责任,是为了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不至于落空的一种司法救济。由此可见,宜兴市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明显属于司法不作为,且于法无据。
张建平先生在24年中经过一次次申请恢复执行、提起执行异议、及民事再审等“马拉松”维权,终于获得被执行人妙西镇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即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四个月后,趁张建平在医院救治尚未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将妙西纺织厂270万的财产,自愿以150万的价格,偿还了其与纺织厂连带责任的41万2千元债务。另外,宜兴市法院自己作出的不予恢复执行,也在今年的11月17日由自己的审判监督庭裁定撤销,但宜兴市法院仍然没有将明显存在的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正是宜兴市法院在拒执犯罪证据出现后仍旧司法不作为,更进一步使张建平先生怀疑当年的司法人员有故意枉法裁判,导致现在的司法人员不愿意得罪前任而继续司法不作为。其实,从之前本网对该案的报道中,也已经证明宜兴市法院在张建平先生的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故意将张建平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降格为农村居民标准,名字肇事车辆的保险在期限内,却故意欺骗张建平该肇事车辆保险过期等行为。
据悉,今天张建平先生获取的案卷材料,再次印证了张建平先生的怀疑。张建平先生说,自己是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尚且如此枉法裁判与司法不作为,一般的经济案件就可想而知了,这也是自己一次次给中共总书记习近平致司法改革建议公开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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