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残疾农民吕荣亮对不作为的复核申请终获省自然资源厅的支持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15日,本网获悉:昨天,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残疾人吕荣亮等失地农民,收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2021)30号信访告知书,支持了职能部门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答复的诉请,撤销了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21)9号信访复查意见书,责令其对依法履责的复查进行重新办理。

吕荣亮等十多位失地农民,因镇江高新区管委会与蒋乔街道龙门村委会,在2010年初以“西门子项目”建设需要为由,违法征收、提前收回龙门村委佘家圩集体土地300余亩,至今已人为闲置荒废十多年,要求高新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查处的控告。

吕荣亮等失地农民之所以提起查处的举报,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该地块集体土地至今没有征地批文,更没有任何建设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荒废十多年,给作为农民的吕荣亮等村民的合法权益权,造成严重损害。

2021年9月18日,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对吕荣亮等失地农民要求立案查处的控告状,作出受理决定。同年9月29日,高新区分局作出镇自然资高受[202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控告事项未作任何处理。吕荣亮等失地农民遂向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查。

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及《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职能部门的高新区分局对控告以“信访”答复,明显违反了行政程序处理的规定。可能是吕荣亮等失地农民的控告举报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缘故,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居然维持了分局拒不依法行政的信访答复行为。

好在现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了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查结论,对此,因维权而屡遭迫害的残疾农民吕荣亮终感到一丝欣慰。

附《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吕荣亮,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1119681012XXXX,户籍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龙门村佘家圩16-1号,现住镇江市润州区富润华庭2区23幢XXX。联系电话13655283601。

申请人:吕涛,男,汉族,1996年7月19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1119960719XXXX,与吕荣亮系父子关系,特别授权予吕荣亮为代理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陈松宝,男,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111953031XXXX,户籍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龙门村佘家圩西33号,现住镇江市润州区富润华庭1区2幢XXX。联系电话14762427702。

申请人:陈君,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790102XXXX,与陈松宝系父子关系,特别授权予陈松宝为代理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陈昱陶,男,汉族,2005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112005100XXXX,与陈松宝系爷孙关系,特别授权予陈松宝为代理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吴茂松,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111972122XXXX,户籍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西小圩32-1号,现住镇江市润州区富润华庭4区10幢XXX。联系电话13815472286。

申请人:吴思宇,女,汉族,2001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12001082XXXX,与吴茂松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予吴茂松为代理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吴茂永,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111974111XXXX,户籍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西小圩32-2号,现住镇江市润州区富润华庭4区10幢XXX。联系电话15805284778。

申请人:朱正英,女,汉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4083XXXX.与吴茂永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予吴茂永为代理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吴雨彤,女,汉族,2000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2120000802XXXX,与吴茂永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予吴茂永为代理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荣发,男,汉族,1952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2111119520806XXXX,住镇江市润州区富润华庭4区17幢XXX。联系电话:13646102736。

被申请人:江苏省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跃升,局长。

复核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镇自然资信查[2021]9号信访复查意见书。

二、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请求对镇江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征地、提前收回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控告状”按行政程序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至10月,上述申请人因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原镇江润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与龙门村委会,在2010年初以“西门子项目”建设需要为由,违法征收、提前收回佘家圩集体土地300余亩,至今已人为闲置荒废十多年,向被申请人提出获取上述地块规划方案(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含红线地块图)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8月至10月,对申请人作出镇自然资依复[2020]第96号、第97号、第163号、第164号、第1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该地块集体土地至今没有征地批文,更没有任何建设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由此,证实十多年前镇江高新区管委会的征地、提前收回集体土地、将大面积基本农田荒废十多年的行政行为,已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并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权造成严重损害。

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就镇江高新区管委会的上述违法征地行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请求对镇江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征地、提前收回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控告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的查处职责。

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收到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的镇自然资高受[2021]3号信访事项告知书,称“吕荣亮等十一人向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求对……立案查处的控告状,我局决定受理”。同年9月29日,高新区分局的镇自然资高受[202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经实地调查核实,案涉集体土地实际为242.6亩,目前部分土地仍为农业种植”,由此可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控告的违法征地行为是属实的。但,高新区分局却以信访形式答复,且未作任何处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对申请人向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的控告事项,作出镇自然资高受[2021]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处理上,均明显错误,故向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查,请求撤销镇自然资高受[2021]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提起的针对镇江市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镇自然资信查[2021]9号关于吕荣亮等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维持了其派出机构高新区分局作出的镇自然资高受[2021]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显违反了《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故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核。

此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2/blog-post_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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