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春向郑州中原区法院提交最高院案例,请求按情势变更原则适当提高拆迁过渡费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17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15日,宋会春向向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宁提交最高院案例,即,(2019)最高法行申1258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载明:且自2013年6月6日,刘行中与二七区政府签订安置协议至2018年4月26日,五年多时间过去,物价上涨水平等均发生了明显的情势变更。据此,调高过渡费。

2013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宋会春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交中原区政府拆除,由中原区政府安置建筑面积615平方米的回迁房,并约定建设安置房期限最长为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为8元的过渡费。建设安置房超过三年加倍支付过渡费。

宋会春认为,该过渡费是依据2011年的标准,也低于郑州市政府规定的过渡费标准,且该标准10年不变。签协议后,八年多时间过去,物价上涨水平等均发生了明显的情势变更。据此,过渡费应当适当调高。郑州市的拆迁过渡费标准已经调高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但宋会春房屋所在地区域仍然是8元的标准,显然不合理。

宋会春因拆迁问题,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将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告上法庭。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中原办【2021】1号文件,将有关拆迁权利义务移交其下属街道办,包括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

12月14日的庭审中,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辩称,宋会春房屋所在的地区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享有城市房屋拆迁过渡费的标准。

宋会春认为,其房屋所在地系集体土地,但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予以补偿,包括过渡费。况且,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而国有土地上房屋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超过70年。据此,对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或者过渡费都应当高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盖行政机关印章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宋会春要求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主审法官李宁要求西流湖街道办事处三天内作出说明。三天过去了,西流湖街道无法作出说明,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此进行调查。

对此调查结果,人们拭目以待。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2/blog-post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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