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23日,本网获悉:今天下午三点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原分局(简称中原自规分局)当面向中原区宋庄村民宋会春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简称《意见书》),载明:“经查,信访人反块的问题地块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学苑路东、柿园路南西三环西、苑南路北。该地块是柿园(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4-02块,建设项目为西流湖街道柿园村安置房工程项目,项目用地面积52075㎡,总建筑面积328423.83m……经查询,该项目已具备人消防、环评、抗震、文探地勘等手续,符合提前开工的要件。”
宋会春认为,该《意见书》有以下错误:
1、宋会春是举报中原区政府违法用地,而不是信访。
2、宋会春举报中原区政府违法用地,请求依法查处,但《意见书》不厌其烦地论述“符合提前开工的要件”。只字不提是否存在“未经征收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事实,也未提出对该非法占地行为是否应当查处的意见。《意见书》的大量论述废话连篇,文不对题。况且,《意见书》不厌其烦论述“符合提前开工的要件”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首先,中原区政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地面积达52075㎡,总建筑面积32.8万㎡,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故不存在“符合提前开工的要件”,应依《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其次,郑州市政府发布的郑政文[2011]258号文件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据此,无《施工许可证》就不存在符合开工的条件。
再次,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2014】18文件第四条第八项有关开工的首要条件是“完成土地征收”。但中原区政府未完成土地征收,不符合开工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意见书》的内容废话连篇,文不对题,且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3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签约八年仍未完成安置房建设。宋会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方知中原区政府未经集体土地征收而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中原区政府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达32.8万㎡,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应依《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于是,宋会春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举报,内容为: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在未完成土地征收的情况下非法占地大规模建设安置房达八年之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请求依法查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经土地征收而占地的违法行为。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将宋会春的举报信转至中原自规分局。中原自规分局按信访处理,向宋会春送达的《意见书》不但没有处理中原区政府擅自占地的违法行为,反而为违法占地行为辩护。对中原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非法占地、违反建筑法第7条规定违法施工的行为,宋会春将继续举报,直至有权部门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彰显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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