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5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8点45分,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从网上公开审理宋西章父女诉许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的审理全过程向外直播。
九旬老人宋西章于1948年元月参军,退伍后在开封引黄水利局工作,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许昌老家务农。位于许昌宋庄82号房屋,系宋西章与其女儿宋会春所共有。该房屋遭遇了两次强拆。
宋西章父女不服强拆行为,向禹州法院起诉。禹州法院以该地区已经征收为由,驳回宋西章父女的起诉。
2021年5月30日,宋西章父女向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许昌自规局)申请如下政府信息:位于许昌宋庄82号(陈庄街以南,学院路以东)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及其批文。
2021年6月9日,许昌自规局以EMS邮件形式向宋西章父女送达了《许自规公开【2021】4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签署日期为:“2020年6月8日”,即该局在宋西章父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前一年就作出该告知书。该邮件中,还附有:许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2010】3号、【2010】15号。该公告字体小如蚂蚁,其内容难以识别,且仅宋庄82号房屋所在地怎么可能有二次征地和补偿方案呢?
宋西章父女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许昌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许昌自规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宋西章父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两个行政机关,即许昌市政府和许昌自规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关于笔误是否经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的问题。
两行政机关(许昌市政府与自规局)辩称,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许自规公开告知[2021]41号中的落款日期应为“2021年6月8日”,实际落款日期“2020年6月8日”应为笔误,但不影响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原告宋西章方予以反驳:即使是笔误,也应当以法定的程序予以纠正。宋西章父女申请政府信息时,将学院路误写为学府路,许昌自规局要求补正,但自规局自己的“笔误”未能按法定程序予以补正,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并重新作出。两行政机关所谓“不影响此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首先,既然是笔误,就无“真实性与合法性”可言。其次,两行政机关一方面称是笔误;另一方面坚称“不影响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如果笔误依然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则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二、关于宋庄82号所在地是否存在多个地块分批次报批的问题。
两行政机关辩称“由于建设用地报批申请范围不同,在同一街区内存在多个地块分批次报批属于正常情况,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但两行政机关犯了文不对题的逻辑错误。
首先,宋西章父女申请政府信息的位置系宋庄82号所在地只是一个点,并不是“同一街区的多个地块”。宋庄82号所在地的地块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地块,但两行政机关硬将宋庄82号房屋所在地等同于街区的多个地块,是何等荒唐。事实上,宋庄82号房屋只在一个地块内。换言之,只能征收一次,不可能有二次征收公告,况且自规局公开的不是土地征收公告,而是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公告。
其次,在同一街区内存在多个地块分批次报批未必是正常情况。事实上,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律,往往巧立名目化整为零形成分批次报批的现象。
宋西章父女要求公开位于宋庄82号地块的征地公告,而许昌自规局公开的却是“同一街区的多个地块”的“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可见,自规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地块不准确,公告名称也不准确,违反了《政府信息条例》第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故应当撤销自规局的告知书,并重新作出告知。
三、关于“征收土地公告”与“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是否一致的问题。
两行政机关辩称,宋西章、宋会春所称“征收土地公告”在土地实际征收工作中即为“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不存在不一致问题。
宋西章父女认为,两行政机关的上述说法,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首先,“征收土地公告”在土地实际征收过程中即为“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其次,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者是许昌市人民政府;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发布者是土地管理部门,且两者的发布时间有先后顺序的规定,不能同时发布,更不能合并发布。
四、关于未张贴的公告是否可以作为政府信息的问题。
两行政机关认辩称,宋西章、宋会春如认为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征收土地公告未进行依法张贴,即认为征收行为违法,应就该土地征收行为另行寻求救济途径。”两行政机关的论述似是而非。
首先,两行政机关曲解宋西章父女的意思。其意思是,未经张贴的公告无效,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应当认定为该信息不存在。其次,自规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政府信息。但其提供的政府信息系征收公告,但该公告未经张贴就不具有合法性,即不能作为政府信息。但许昌市政府对未经张贴的公告是否可以作为政府信息提供未作出评价,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许昌自规局发布未经张贴的公告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有关“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五、关于许昌市政府提供的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书(部分)是否合法的问题。
该答复书有以下问题:1、该答复书内容不完整。大部分内容被掩盖,也没有说明理由。被掩盖的内容既不是国家机密,也不是商业秘密,更不是隐私。许昌市自规局之所以要掩盖似有隐情,或者有不可告人之目的。与阳光政府原则大相径庭。2、该答复书未掩盖的部分,只提其“于2021年6月8日通过EMS国内标准快递方式,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许昌自规局非常重视“标准”,但只字不提其提供的两份公告比蚂蚁还小的字体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字体的标准。许昌自规局只强调邮寄形式的标准,而忽视政府信息字体的标准,可谓本末倒置。
宋西章父女希望合议庭充分听取原告的辩论意见,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1/blog-post_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