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2(连载四)


第16问、什么是另行选举?

答: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不重新讨论提出候选人,应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即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实践中,对于有的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17问、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有一选民受委托投了40张票,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答:比如海南省海口市某选区应选区人大代表一名,有甲乙两名候选人。全选区有选民1132人,参加投票的有939人,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选举结果甲得540票,乙得371 票。选举结束后,有人向区选举委员会反应,选举时有一选民受委托投了40张票,区选举委员会据此作出选举无效,依法重新选举的决定。候选人甲不服,请律师作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选举程序合法,即使减去40张票,甲的得票数仍比乙多,选举应该有效。

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该选民受委托投了40张票,其投票无效。

该选区的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当选代表所得的540张选票中,减去上述40张无效投票,至少仍有500张,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选举应当有效。

第18问、第二轮(也称另行)选举时,非候选人得票数比候选人得票数多,谁应当选?

选举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一人,有两人得票数超过选票的三分之一,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的得票数多于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应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19问、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合法当选的代表可否由选举委员会宣布不具备代表素质?

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根据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至于符合法定程序当选的代表是否合适,是否应予撤换或者罢免,应由选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选举委员会不能干预。

第20问、直接选举时,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及需要照顾的党外人士、妇女等方面的候选人很难保证,怎么办?

答: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包括需要照顾的其他方面的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介绍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经过介绍工作,如果不能获得较多数选民的赞成,就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民主选举必须尊重选民的意愿。对任何候选人,不能要求保证当选,不要硬性强调代表的构成比例。

第21问、破坏选举的常见行为有哪些?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比如不真实的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企图骗取选民的信任;再比如不按照实际投票选举结果而为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弄虚作假,向选举领导机关报告不真实的选票数等都是破坏选举的行为。
以欺骗、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况严重的行为是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要件。

第22问、补选县、乡个别人大代表应按什么程序?

答:关于县、乡个别人大代表补选的程序,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因此,对个别代表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自行决定。

第23问、罢免区或乡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数如何计算,表决时可否委托投票?

答:选举法第47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数按罢免时的选民人数计算为宜。选民登记可以按照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办理。

罢免人大代表,表决时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罢免代表应较选举代表更加严格的精神,罢免人大代表,不宜进行委托投票。

第24问、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罢免人大代表要求时,说明了罢免理由,还要不要提供材
料?

答:选举法第47条只规定选民提出罢免要求应当说明理由,没有要求提供材料。根据第47条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人数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原选区选民投票,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法律没有规定选民必须提交有关材料,也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罢免理由进行核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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