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14日,本网获悉:2022年1月13日上午9点10分,宋金梅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庭审。
早在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金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载明,签订协议的依据之一是《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建设安置房的最长期限为三年。该规定应当视为中原区政府的承诺。但八年过去了,远远超出了其承诺三年建成安置房最长的期限,也远远超出了宋金梅对安置房等待的期限。宋金梅出于对中原区政府承诺的信赖,才愿意签订该行政协议,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中原区政府年年违背承诺,且过渡费也不按时发放,其公信力荡然无存,损害了宋金梅的信赖利益。如果中原区政府恪守承诺,在2016年前交付安置房,宋金梅即能以较高的价格出让安置房,但由于中原区政府违背承诺,八年未能交付安置房,导致宋金梅损失惨重,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宋金梅有权解除行政协议。
况且,该协议的内容不明确,中原区政府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地点、楼栋号、楼层、单元号、房号皆不明确,协议难以实现。
另外,宋金梅还发现,宋金梅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尚未报批,更未征收,至今未动工。于是,宋金梅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该行政协议。
一审宋金梅败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郑州中院法官董正方到现场认真勘察,发现该安置区建设现场尚未动工,判决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协议)。中原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以“政府方对于回迁安置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宋金梅不服,申请再审。
中原区政府曾辩称,疫情防控的影响也是安置房未能建成的原因之一。宋金梅代理人认为,“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安置房建设的说法,不免贻笑大方。中原区政府犯了穿越时空的逻辑错误。本案协议系2013年签订,依照《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办法》规定,建设安置房的最长期限为三年,即,应当在2016年底交付安置房。但疫情防控发生于2020年,怎么可能穿越时空影响2016年完成安置房建设呢?
庭审中,中原区政府称,涉案协议已经撤销,故宋金梅请求解除协议无意义。
宋金梅的代理人予以反驳:在诉讼期间,中原区政府突然“撤销协议”是逃避诉讼的恶劣行为。中原区政府在诉讼期间突然以上述“安置工作指挥部”的名义于2021年9月6日作出《撤销协议的通知》,是十分荒唐的。因为中原区委和区政府于2021年5月26日联合发布了中原办【2021】1号文件,其第三条规定,将其协议中的拆迁权利义务由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概括承继,交接的最后期限为当年6月15日。也就是说,2021年6月15日以后,该“安置工作指挥部”就不存在了。但这已经消亡的“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21年9月6日突然“复活”,还作出了《撤销协议通知》。此幽灵作出的《撤销协议通知》当然不能成立。中原区政府以“协议已经撤销”为由,企图阻挡宋金梅诉讼。如果能得逞,法将不法。
此案一波三折,宋金梅希望河南省高院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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