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问、投票站的投票选举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投票站的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投票站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上岗。
(2)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在投票站放置放大的选票式样和划票须知,也可以张贴正式候选人的简历和近照。
(3)监票人员、计票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审查到投票站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的身份,分发选票,并在选民证或选民登记册上注明选票已发。领取委托票必须同时出示委托选民的选民证和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发放选票。
(4)选民填写选票、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可以回答选民的提问。设立选票代写处,为文盲选民代填选票。一个避免代写选票的办法是在投票站公布正式候选人近照,并告诉文盲选民他们在选票上的排列顺序。
(5)选民到站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收回的选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如果选民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则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工作人员需封存多余的选票,送到记票场地统一销毁。
(6)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密封票箱,在监票人员的监护下,送选区计票处统一计票。
(7)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投票站投票情况的详细报告和记录。
(8)在投票站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本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计票结果。
(9)选区计票结果由选区选举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
第10问、流动投票箱的投票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是中国特有的投票方式,应该逐渐取消。在选举竞争激烈的选区,最好取缔流动票箱。
流动票箱也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因病、残、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投票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
流动投票箱的投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个流动票箱须配备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2)选民填写选票前,工作人员应当向选民说明填写的方法和要求,但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更不得暗示甚至要求选民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
(3)选民填写选票时,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4)流动票箱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
(5)选民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流动票箱送交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统一开箱计票,投票结果一并计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投票总数。流动票箱不得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外开箱计票。
第11问、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不设秘密写票处行不行?
答:不行。不设,就是违法。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12问、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病、残、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
(2)流动票箱应当有三人以上专人负责,并设有监票人。事前必须有监票员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验箱,加封上锁。注意尊重选民民主权利,选举工作人员不要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以保证选民在秘密状态下划票,投票也要由选民亲自进行,工作人员不要代写、代投。
(3)流动票箱的选票要和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票一起在监票员计票员以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第13问、选举时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选举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都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去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掌握。根据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为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二、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三、委托代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无效。第四、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14问、什么是重新投票?什么情况下应对代表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
答: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42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
第15问、什么是再次投票?
答: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如果获得与会选民过半数选票,但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部分候选人所进行的再次投票,以决定最终当选者。(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