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2月1日,本网获悉:昨天是农历即将进入虎年的除夕夜,饱受司法腐败坑害达24载的维权人士张建平先生收到宜兴市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称该院已在2000年对张建平的申诉进行了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张建平的2022年1月20日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张建平先生认为,自己在2022年1月20日提交的是民事监督申请,不是举报控告事项,宜兴市检察院对民事监督申请,以信访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的这个群众来信回复函,程序上明显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四十二的规定。在实体上,自己是不服宜兴市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原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而提起,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在宜兴市检察院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的终止审查通知书中,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也就是说,当时还没有《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专门法的出台,根据“程序从新”原则,宜兴市检察院在张建平以2021年8月的“驳回再审”民事裁定而提起民事监督申请,以信访形式对民事监督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回复,不仅程序违法,且形式同样错误。
张建平先生在1997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了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妙西纺织厂,而纺织厂的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将纺织厂所有财产处分后,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了该纺织厂,就将妙西镇政府变更为本案的被告。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却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的人沈建中,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判决中作为赔偿责任人,同时判令妙西镇政府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继而,再以妙西镇政府未接收纺织厂财产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在经历了长达20余年的维权,张建平先生终于通过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再审申请、及2021年12月才复制到的部分案卷等,获取了被告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纺织厂270万的财产,偿还了其与纺织厂连带责任42万余元人民币债务的事实,及当时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
张建平先生回忆说,当年(2000年)宜兴市检察院审查我的申诉案件的,是当时的民行科科长顾顺洪,他不仅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调查,也多次到我家中核实情况,也表示原审判决的主文存在问题,最后送达终止审查通知书时,明显能看到顾顺洪科长脸上迫于压力作出错误终止的愧疚。
张建平先生还认为,根据查阅案卷所获取新的证据,宜兴市法院在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判决、及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申10号“驳回再审”民事裁定,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二、五、六项“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即使自己没有向宜兴市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在看这些枉法裁判的证据后,其也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的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宜兴市检察院针对张建平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以信访形式作出的“不予受理”的群众来信回复,再次证明了“党对司法绝对领导”是导致司法腐烂、及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的根源。
事实就是如此,在全世界所有司法独立的国家,绝不可能出现这种涉及生命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此腐败,哪怕是被视为一党专制的、却有司法独立保障的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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