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伪造裁定书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色



(2011-8-30)权利运动发布:
按照常识,当一家法院作出三份同一案号、但内容和时间都存在严重不一致的裁定书时,可以得出两个肯定的答案:一、这三份裁定书都是伪造的;二、这三份裁定书只有其中的一份是真实的。按照国家法律,只要出现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那实施伪造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因违法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经济损失。

山东省无棣县无棣镇胡玉玲,于2006年3月20日购买了同镇的李树岐位于无棣镇290号楼房,并到无棣县房产局办理了10036号房屋产权证。胡玉玲用该房产证到信用社抵押贷款了8万元,到2007年还了贷款的李玉玲到房产局去解冻抵押的房产证时,房产局告诉李玉玲,该房产证已经被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04)22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而且,房产局给予李玉玲一份“关于李树岐与李玉玲房屋交易作废”的通知。

心急如焚的李玉玲立即找到房屋出卖人李树岐,质问是究竟怎么回事。李树岐也是一头雾水:自己确实与一个叫张学坤的有过经济纠纷的案件,该案是在290号房屋与李玉玲通过房产局正常交易后结案的,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张学坤从没有向无棣县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怎么会出现2004年房屋被法院以2294号裁定书查封的情况?

经过李玉玲聘请的代理律师查证,在李树岐与张学坤那一宗经济纠纷案件的卷宗中,没有发现张学坤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后来李玉玲经过了解,原来张学坤的姑父门长山是无棣县法院技术室的主任,这三份案号相同但内容不一致的裁定书极有可能是由门长山串通主审法官刘志国伪造。

目前,李玉玲合法房屋已经被法院拍卖执行,而涉嫌伪造法律文书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却逍遥法外,李玉玲除了一无所用的上访外,只能饱受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带来的痛苦。

胡玉玲电话: 1526673394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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