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3月10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已有20余年司法腐败的受害者张建平先生,就宜兴检察院拒不依法对民事监督申请予以受理,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持昨天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再次到无锡市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材料,结果就防疫政策与检察院安检发生争议,经一小时的交涉后,检察院控申窗口接受了材料、并出具了收据。
其实,张建平先生在昨天上午就去了无锡市检察院,在进入检察院后面的检察服务中心铁门时,保安告知必须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才能放行,行程码、健康码没有用,电话联系控申处办公室,也被告知必须服从安检要求。无奈,只能返回常州付80元人民币做了核酸检测报告。今天,张建平先生和妻子是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再次到无锡市检察院。
张建平和妻子进入检察服务中心铁门时,安检人员认真查看了核酸检测报告、并按要求详细填写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后放行了,仅十几米就进入了检察服务中心,然而检察服务中心又有一道安检,安检的保安要求出示二次以上的核酸检测阴性的报告,否则不允许进入,并一而再强调是检察院的防疫规定。已经有了未超过12小时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还要之前做过的核酸检测报告,否则还得再做一次核酸检测,这种要求显然没有防疫的科学依据,明显涉嫌对要办事的老百姓进行“割韭菜”的违法行为!对此,张建平先生强烈要求检察院领导出来就该毫无道理的“防疫”行为进行说明,并给出法律依据。
在张建平先生的强烈要求差不多一个小时后,无锡市检察院一位挂陈炜姓名工作牌的检察员出来了。双方通过交流后,陈炜检察员接收了张建平提交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并出具了收据。之后,一直坐在接待窗口的一位没有挂牌、自称姓唐的工作人员,就张建平先生提交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跟张建平先生进行了交流。
张建平先生表示:我是根据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就宜兴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民事再审裁定后,向宜兴检察院提交的民事监督申请,该检察院却以信访回复形式,告知不予受理,我遂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宜兴检察院不依法受理行为,向作为上级的无锡市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按法律规定,无锡市检察院在收到我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令宜兴检察院受理,或自己直接受理,然而,无锡市检察院只是将材料转宜兴检察院,并没有依法作出指令受理,宜兴检察院又重新以通知书形式,拒绝作出依法受理,我才被迫再次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二次到无锡市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材料。
在宜兴检察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中,称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即宜兴检察院曾在2000年就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过中止审查决定,所以认为张建平先生的民事监督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然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前置条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现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就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宜兴法院在2021年8月25日前从未作出过再审裁定书,也就是说,张建平先生根据宜兴法院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再审裁定,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完全符合受理条件。
虽然宜兴市检察院在2000年对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生效判决作出过中止审查的决定,但并不是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终结审查,而且当年宜兴检察院出具的并非是决定书,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大的亮点是,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上已经不再是终局性,其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检察院发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而张建平先生根据执行异议获取的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也就是说,即张建平先生不提民事监督申请,使检察院发现这些证据后,也应当启动民事监督的法定职责。
据悉,当张建平先生向唐姓工作人员简单陈述了上述意见后,唐姓工作人员表示会与检察院民行处的领导认真审查,还要通知张建平到检察院做笔录。无锡市检察院能否依法受理或指令宜兴检察院受理张建平先生的民事监督申请,本网将持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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