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3月17日,本网获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九点20分在该院第35法庭二审开庭,公开审理司长生诉郑州浩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浩创公司)腾地案,由网上直播。
当事人按时达到法院,但直到10点23分才开庭,晚了1个多小时。主审法官陈赞未说明迟到的原因,且自开庭到结束未敲法槌,丧失了审理的严肃性。更严重的是,二审竟然采取简易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之规定。
2013年6月18日,浩创公司以拆迁为由,拆除了司长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侵占其宅基地。司长生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浩创公司腾地。浩创公司以其在2013年6月19日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企图证明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司长生败诉。司长生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司长生指出本案一审经过三次开庭,说明本案复杂,故一审采用简易程序不当。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浩创公司迟到二个多小时,也不说明原因,且一审未按被告缺席判决,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浩创公司占用司长生的宅基地是否合法的问题。司长生指出,工程公司一审时出示的新土国用2013第1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企图证明其占用司长生的宅基地是合法的。但原审忽视了以下关键问题:
首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郑州浩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定界图》显示,该土地使用权范围为:经一路以东。但司长生的宅基地位置在经一路以西。即司长生的宅基地位置不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应当浩创公司应当腾地。
其次,新土国用2013第1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2013年6月19日颁发的,但司长生的宅基地于2013年6月18日被非法占用。即占用宅基地的行为在前,颁发该国有土地证在后,故不能作为2013年6月18日占用宅基地的依据。
司长生强调,浩创公司一审时浩创公司提供的证据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
浩创公司一审时提供的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发改农新【2011】1号文件(简称1号文件)载明“依据《关于对龙湖镇郑老庄新型社区郑老庄村合村并城改造项的批复》(新合建【2011】12号)文件(简称12号文件),为切实改善辖区居民的人居环境,同意你单位开展龙湖镇郑老庄新型社区郑老庄村合村并城改造项的前期工作”。由此可见,12号文件应当早于1号文件的出台。但1号文件于2011年10月25日出台,而12号文件于2011年11月15日出台。即,实际上1号文件的出台竟然早于12号文件,明显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该政府文件弄虚作假,可见一斑。
浩创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相同,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但未能反驳司长生的上述辩论意见。
司长生希望二审纠正一审错误,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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