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送: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并张忠主任:
吉林省四平市公民郭洪伟在服刑期间意外身亡,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双亲郭荫起、肖蕴苓,我们特向贵机关提出报案举报控告,要求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我们的诉求。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事实及理由认为,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春市城郊检察院、吉林省监狱局对郭洪伟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已构成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并且结合整个事件发生的前后背景、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以及举证责任、法定职责关系上看,至今并无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未遭受非法侵害,尚不能合理排除郭洪伟被故意谋杀或被蓄意伤害致死这一可能性,真相有待于进一步追查。
事实与理由:
1、受害人基础信息
受害人郭洪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03196405162010,汉族,吉林四平市人。2016年2月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郭洪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此同时其母肖蕴苓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责令二者向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铁东区政府退赔人民币35.3万元。受害人上诉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以(2016)吉03刑终58号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4月26日受害人被收监。嗣后,郭洪伟妹妹郭宏英于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被以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2018)吉0303刑初227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郭洪伟先后在吉林省镇赉监狱、宁江监狱、公主岭监狱服刑。在监狱服刑过程中,郭洪伟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是冤假错案一直申诉控告,同时对自己在监狱中遭受的非法对待不断投诉控告。以上事实有相关司法判决、裁定、申诉控告材料、有关方面的登记、回执、批复等文件为证。
2、死亡情况说明
家属保存的部分送院抢救、住院医疗病例资料记录显示:在押人郭洪伟因“突发意识丧失约2小时伴频繁恶心、呕吐”于2021年4月4日晚21点左右被送院抢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间分别于2021年4月5日0时50分、4月5日19时50分实施两次开颅手术。在郭洪伟抢救期间,家属多次要求探视郭洪伟均被以种种理由拒绝,直至最后时刻获准探视郭洪伟一次(其时人已完全丧失知觉)。以上事实有死亡通知书、病例资料以及受害人家属陈述为证。
3、事情发生后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
受害人郭洪伟死亡后,家属多次前往监狱方面要求调取查看包括监控视频在内的相关证据信息均不予安排。家属委托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前往监狱、监狱局、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查看、调取、保全封存相关证据亦不予配合,家属及代理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关于保全、查看、复制监控视频、入狱医疗档案及调查处理结果的书面申请,有关方面至今置若罔闻不予安排,有关方面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与此同时,家属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先后遭到有关方面的干涉。以上事实有录音、委托手续、《申请书》等为证。
4、受害人郭洪伟在诉讼及监狱期间的经历
2015年4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受害人郭洪伟批捕。据郭洪伟的申诉控告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显示:郭洪伟在看守所及监狱期间遭受特殊对待,频繁遭到殴打、酷刑、迫害,在诉讼阶段、法院审结案件以前,既有郭洪伟被送往新康监狱的经历。更有甚者,2015年4月9日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便衣到四平看守所对郭洪伟宣布逮捕决定时公然向其表示:“郭洪伟,现在吉林省高院给你三千万元人民币,你还告不告龙潭区法院判你挪用公款那个案子了。”郭回答:“我向高院依法索要再审判决书,跟钱没关系!”便衣说:“就凭你现在这个态度,也不能让你和你妈活着出去,领导说了,能活到开庭审理那天,判你13年……”郭洪伟面对检察官、法官以及在申诉材料中多次提出要求调取2015年4月9日提讯视频录像,郭洪伟当庭以及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多次表达,自己正遭到谋杀。在审理郭洪伟期间,其委托的多位辩护律师均遭到有关方面施压不得不退出辩护。
受害人郭洪伟及其家属因受害人身体原因先后不下十次以口头及书面方式向监狱及其上级机关依法提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有关方面均不予处理。
郭洪伟及家属在其服刑期间就冤案及狱中遭遇一直未停止申诉、申冤、控告、反映。尤其需要指出的,在此期间,郭洪伟及其家属至少与宁江监狱发生两次重大纠纷,第一次郭及家属称,2019年狱警刘建国指使犯人殴打、迫害郭对其关禁闭等,郭及家属向监狱及监狱局两级反映,监狱及监狱局调查后在书面答复中并未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但嗣后调整了郭的监区及管教负责人并进行了告知。第二次郭及家属向监狱投诉郭洪伟受到监区民警卢佳讯虐待,因遭遇剥夺会见权与民警卢佳讯产生纠纷,称2020年5月22日晚9点至9:30分,值班民警卢佳讯将郭关禁闭在屋里释放过量过氧氯化剂把郭呛得不行了才推出来放到“死人床”上。卢佳讯告诉犯人,找郭洪伟闹矛盾收拾郭洪伟不收拾他们,且扬言说,整死你郭洪伟你也不知咋死的!家属投诉卢佳讯故意谋杀郭洪伟,宁江监狱受理投诉后认定卢将郭关闭在大量过氧氯乙酸房间内不符合消毒管理规定,属处置不当,对卢佳讯作出纪检谈话扣分扣奖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当事人及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服继续向吉林省监狱局复议投诉控告,此次纠纷省监狱局至今未给予答复。与此同时,郭洪伟于2020年11月26日被转至公主岭监狱,转至公主岭监狱后封闭三个月,家属对郭洪伟的情况一无所知。郭洪伟转至公主岭监狱的原因至今不得而知,假如调整监狱是接到家属投诉控告或为了给郭洪伟医疗治病而采取的积极措施,那末没有理由不告知家属。同时,根据曾与郭洪伟在公主岭同监室的杨先生证言,在公主岭监狱有病不给治还经常遭受殴打虐待就是为了收拾人的信息。尽管从官方公开宣传信息可知,公主岭监狱是吉林省绩效优秀监狱、司法部先进单位、吉林省监狱典范,软硬件设施条件优越,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公主岭监狱也是最具封闭性管理最严格规范的监狱之一,郭被转监4个多月即发生意外死亡事件不能不令人生疑。以上事实有申诉控告材料、庭审笔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证人录音、信访登记表、信访申请答复、复查通知等为证。
5、初步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体罚、虐待、侮辱、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规定,结合前述事实和证据可知,郭洪伟在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有关方面已构成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其行为无论是肆意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还是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均需承担被羁押人意外死亡之法律后果。受害人的死亡到底是由于在监禁期间遭受监管人员或其指使者的刑讯、虐待、酷刑,还是发生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需要进一步依法调查得出结论。但是由于监狱、检察以及监狱上级主管部门明知郭洪伟身患重疾具有法定保外就医的情形,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多次申诉要求下仍然持续危害状态的发生足以构成玩忽职守责任。意外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本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等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却对家属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诉求无故推诿、阻挠、掩盖,对事件真相调查家属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凡此种种反常表现正可窥见相关责任人知法犯法、有恃无恐的主观心态。综上,由于有关方面的失职渎职造成被羁押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狱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声誉、执法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人道底线捍卫生命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冯 刚 职务 吉林省监狱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叶鸿利 职务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永江 职务 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鉴于,冯刚作为受害人公权渎职侵权致死一案羁押单位的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郭洪伟的身体明显不适之情况不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命健康放任对其伤害状态的持续发生,对其及家属多次提出的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置若罔闻,造成受害人郭洪伟人身亡故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冯刚作为羁押单位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郭洪伟的生命安危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叶鸿利作为羁押单位的负责人,在郭洪伟被羁押期间,不管其是否参与实施了任何对郭洪伟的人身伤害行为,仅就其在明知郭洪伟身体明显不适宜羁押的情形下继续放任郭洪伟生命健康伤害事件持续发生,导致其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对此至少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叶鸿利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仍参与或纵容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王永江作为监狱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责人明知或应知公主岭监狱发生郭洪伟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家属及律师报案后不予披露相关信息不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该案对当事人推诿拖延,王永江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却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上述被控告人如明知上级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则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控告人恳请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惩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案举报控告人。
报案举报控告人:郭荫起、肖蕴苓
委托代理人:谢燕益
2022年4月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抄送: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委、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检、中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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