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检验“党对司法绝对领导”制度的优劣,张建平根据无锡市检察院回复第七次致信宜兴法院方海明院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4月25日,本网获悉:作为受司法腐败侵害20余年的被害人,知名维权人士张建平先生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的告知,于昨天(24日)向江苏省宜兴市法院方海明院长发出第七次书信,请求启动民事诉讼法中的院长监督程序,对原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判决进行再审。

张建平先生在请求方海明院长启动院长监督程序的书信中,陈述了就宜兴法院(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及(2021)苏0282民申10号民事裁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确认上,出现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向宜兴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经过4个月的交涉,无锡市检察院于本月4月16日作出群众来信回复函,认为有新的证据,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上级法院处理的过程。

从2021年12月23日到2022年4月24日,张建平先生共已七次向宜兴法院院长致信的频率,结合无锡市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的告知,方海明院长应该很清楚自己法院自1998年至2021年期间,就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裁定中,均存在故意的枉法裁判行为,尤其是其法院执行局都认为原生效判决确认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存在歧义,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就有职责启动院长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监字号的再审。

根据习近平一而再强调“党对司法绝对领导”是必须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那么作为宜兴市法院的党组书记,方海明院长就是宜兴市法院的绝对领导,就应当以履行人民法院院长的院长监督的法定职责,来佐证习近平的“坚持党对司法绝对领导”就会有社会公平正义的观点。

今天(25日)上午,宜兴法院已经签收了张建平先生给方院长的申请,张建平先生表示,将以自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验证中共党魁习近平“党对司法绝对领导”的社会主义特色基本制度,是否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属性,及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施行的司法独立制度之间的优劣。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4/blog-post_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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