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5月6日,本网获悉:2022年5月4日,强拆受害人宋西章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意见书》,针对《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答复书》(简称《答复书》)被掩盖部分复原后的内容,发表补充辩论意见,请求合议庭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宋西章的意见,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
宋西章生于1932年,1948年参军,当时只有16岁,随部队打仗,历尽了千辛万苦。退伍后在开封水利管理局工作,后回许昌老家务农。当地政府以“土地征收”为名,将宋西章老人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大坑李九组宋庄82号的房屋强行拆除。一位建国前参军的退伍军人,遭遇强拆,令宋西章伤心不已。
为此,宋西章提起了行政诉讼。当地法院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认定宋西章老人没有诉的利益,驳回宋西章的起诉。
宋西章老人很纳闷,从来未听说过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大坑李九组的土地已被征收。于是,宋西章向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许昌自规局)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宋庄82号所在地集体土地(大坑李九组)的征地公告及其批文。
许昌自规局向宋西章提供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2010】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2010】850号),《许昌市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简称《2009年明细表》)、《许昌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简称《2010年明细表》)。
宋西章得到二份不同年度的建设用地批复、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更加疑惑不解。宋庄82号怎么会有二次征收呢?再仔细察看,二份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并无征收大坑李九组的记载。即表明,只征收大坑李四、五、六、七、八组,并未征收大坑李九组。许昌自规局却一口咬定,大坑李九组就在二次土地征收范围内,如此指鹿为马的伎俩,令人惊诧不已。
宋西章于2021年11月27日通过邮寄,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许昌自规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这是一起及其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只要有正常思维的人通过查阅,不难判断位于大坑李九组的宋庄82号的宅基地不在征收范围内。
为了揭示事实真相,宋西章老人向魏都区法院提交了《补充意见书》,指出《答复书》中关于“由于建设用地报批申请范围不同,在同一街区内存在土地多批次报批属于正常现象”的说法,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首先,宋西章要求公开“宋庄82号房屋所在地的征地公告”,即,含有宋庄82号房屋所在地只是一个点,而不是街区。故应当公开含有宋庄82号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而不是绕圈子,故意用与宋庄82号无关的街区来混淆视听,可谓胡搅蛮缠。。
其次,“82号房屋所在地”与“街区”的概念内涵和周延不同。前者只是一个门牌号所在地;后者是一条街区。后者包含了前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居住点。故宋庄82号所在地不可能征收两次;而一个街区有可能征收多次。许昌自规局将“宋庄82号”等同于“街区”,显然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值得一提的是,宋庄82号属于大坑李九组。许昌自规局《答复书》坚称“由于建设用地报批申请范围不同,在同一街区内存在土地多批次报批属于正常现象”,企图说明宋庄82号所在地不止一次征收。但从其提供的两份不同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并无征收大坑李九组的土地,更无征收宋庄82号的土地。故应当确认征收宋庄82号土地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关于含有宋庄82号所在地的土地是否被征收的问题。
《答复书》坚称“申请人如认为公告未进行依法张贴,征收行为违法,应就该土地征收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明显在转移话题。
1、本案争议焦点是,含有宋庄82号所在地的土地被征收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答复书》将本案争议焦点转化为“公告未张贴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定义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文件。由此可见,未张贴的公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告。故未张贴《土地征收公告》视为不存在该公告。换言之,《土地征收公告》未张贴,应当视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宋庄82号的土地在大李庄九组范围内,细察被告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两份不同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并未发现征收大坑李九组土地的表述,更无征收宋庄82号所在地的土地之内容。故应当确认征收宋庄82号土地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九旬老人宋西章希望在有生之年,能见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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