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社局再度公然违法,受害人林兰英就该局要求返还养老金通知送达“反驳词”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5月30日,本网获悉:福建省福州市冤民林兰英诉福州市仓山区人社局克扣自己养老保障金一案,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仓山区人社局部分克扣行为违法,但对于林兰英提起的对仓山区人社局基于的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克扣行为的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该文件属于地方规章为由,驳回了林兰英的该项诉请。

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在没有对“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是否具有地方规章特征进行审查,就以该文件由福州市政府制定就认定为不可司法审查的地方规章,等于认同仓山区人社局克扣林兰英的养老金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事实上,福州市政府制定的“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即根本不具有地方规章的属性,仅是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存在严重违法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鼓楼区法院以属于地方规章为由,拒绝司法审查,明显错误。故,林兰英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在该起克扣失地农民用生产生活资料换取养老金被违法克扣案件尚在审理中时,已经被一审判决确认克扣行政行为违法的仓山区人社局,居然公然再度违法,于上周四向林兰英送达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保障退款通知书。对仓山区人社局如此一而再违法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兰英今天在访友魏英的陪同下,向该局送达了“关于对福州市仓山区通知书的反驳词”。

附:关于对福州市仓山区通知书的反驳词

一、本人林兰英在林兰英诉仓山人社局违法克扣被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二审上诉期间,收到你局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仓被征地保退字(2022)第0001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退款通知书》(下文简称《通知书》),要求我退还12268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我认为你局此行政行为违法,现陈述如下:

我领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是仓山区政府将我及家人甚至子孙后代唯一的口粮田征收后,我及家人将大部分征地补偿款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换得的一点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予以了肯定和保障。此保障金是我私人合法财产,非经法定事由,并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因此本人按月领取此养老金合理合法;而你局却早于2020年 6月已擅自停发,并克扣至今,致我经济困顿,无钱治病,已被鼓楼法院确认违法,现案件正处于二审期间,你们又来此份退款通知,你局才是真正违法犯罪分子。

二、你局引用榕政综(2009)64号《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为规范性文件,且违反《宪法》、《立法法》等相关上位法规定和精神,其中关于剥夺养老金的条款很明显是对公民权利的减损,其相关条款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不具有合法性,是应该撤销和不予执行的。

我国政府已加入的众多联合国人权文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都要求保障我林兰英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在老年应当享有的养老保障、获得做为人应有的尊严等相关权益。你局的行政行为明显有违以上国际文书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林兰英无需退还任何数额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是法律赋予林兰英的权力,且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是用失去土地换取的生活保障,不是犯罪所得,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无权剥夺,判刑并不会影响其养老金的发放。你局要求我退还12260元人民币既无事实、且无法律依据,而早早将我养老金克扣,程序更是严重违法。现本人林兰英要求你局立即撤销此份通知书,并立即返还长期克扣的本人养老金,并赔偿损失。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5/blog-post_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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