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6月30日,本网获悉:2022年6月29 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向宋金梅送达了(2022)豫01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宋金梅举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虽施工地点在须水镇柿园村,但宋金梅家庭宅基地上房屋已经政府征收补偿,宋金梅所举报行为与其个人已无直接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宋金梅的权利义务,宋金梅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原区法院的判决,显然与事实不符。
2021年11月12日,宋金梅向中原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了中政(不受复决)字【202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载明“申请人(宋金梅)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违法建设治理中心)的举报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宋金梅认为,中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宋金梅对违法占地进行举报,应当按《建筑法》第七、六十四条规定处理,而不是《信访条例》处理,且举报的内容与宋金梅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院(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据此,宋金梅提起行政诉讼,中原区法院作出(2022)豫01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宋金梅的诉讼请求”。
关于中原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方面,中原区政府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然委托江苏中南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违法施工,故中原区政府对无证施工的违法行为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中原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此案有悖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法谚。即,中原区政府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程序违法。而中原区法院审查此案时,忽视了中原区政府程序违法的关键问题,导致判决错误。
关于举报内容与宋金梅是否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中原区法院判决所谓“宋金梅家庭宅基地上房屋已经政府征收补偿”与事实不符。
首先,宋金梅的宅基地系被非法占用,而不是征收。且中原区政府既未出示有关“征收”手续的文件,也未出示宋金梅的宅基地及其房屋被征收的证据。中原区法院的判词无异于信口开河。
其次,宋金梅与中原区政府签订的协议已于2021年9月6日被中原区政府擅自撤销,故更不存在“征收补偿”问题。
涉案土地的违法施工与宋金梅有利害关系。
中原区政府非法占用宋金梅的宅基地,并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必然会影响恢复原状。故涉案土地的违法施工与宋金梅有利害关系。
中原区法院得出“宋金梅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的结论,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6/blog-post_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