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16日,本网获悉:2022年7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宋会春发短讯,显示宋会春诉国家资源督察济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的上诉已经受理。宋会春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行初426号行政裁定,并发回原审继续审理。
2021 年7 月 31 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简称济南局)收到宋会春邮寄《举报信》,内容:请求依法查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经土地征收而占地的违法行为。济南局对宋会春的举报未作出任何反馈。宋会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简称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该部以“被申请人(济南局)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举报信,11月19日才向申请人电话告知转办情况,共历时111日,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对于这一瑕疵,被申请人应当在工作中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为由,作出“驳回申请人(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
宋会春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下区法院以“原告请求的事项明显不属于被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的管辖范围,被告对原告的此类请求是否答复、如何答复,均对原告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宋会春的起诉”。
宋会春认为,历下区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首先,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复决【2021】907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一段载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宋会春出于对自然资源部的信赖,并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足以说明,宋会春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相当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系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历下区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况且涉案复议决定也载明,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援引上述《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同样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因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复议机关决定载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审却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忽视了《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这是行政复议行为具有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如果行政复议不受司法审查,那么一旦失控,将导致系统性和灾难性的后果。故《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了复议行为的可诉性。
历下区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宋会春《举报信》中请求“依法查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经土地征收而占地的违法行为”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管辖范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对此没有办理的法定职责。
历下区法院的以上评述错误明显。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有督察和督查之职,对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未经土地征收而长期且大规模占用集体土地达九年之久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督察和督查。宋会春多次举报但至今未处理,乃未行使督察所致。
历下区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此类请求是否答复、如何答复,均对原告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宋会春认为,历下区法院的评述属于偷换概念。
首先,宋会春请求依法查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经土地征收而占地的违法行为,属于督察和督查的范围内。
其次,宋会春是郑州中原区宋庄村民。中原区政府违法占用宋会春家宅基地,违法建设安置房。宋会春是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故是否对中原区政府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督查,与宋会春有利害关系。
自然资源部未履行法定职责。自然资源部复议决定书描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中原自规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内容有“……经查询,该项目已具备人防、消防、环评、抗震、文探地勘等手续,符合提前开工的条件”。但该部没有评述此内容依据是否合法,系未履行法定职责。
宋会春举报未经征收大规模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其争议焦点是“有没有大规模占用集体土地,占用集体土地是否合法”。但历下区法院避而不谈占用集体土地是否合法,而大谈是否符合开工条件,犯了转移话题的逻辑错误。
宋会春向济南局举报中原区政府违法占地。济南局将举报信转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原分局(简称中原自规局)。该局承诺“依法依规处理”,即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理,但该局至今未兑现该承诺。即使按郑政办【2014】18文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提前开工的首要条件是完成土地征收,但本案并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仅符合人防、消防等条件系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还须满足“完成土地征收”才具备开工的充分条件。中原自规局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即没有依规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予以忽视。
中原自规局对宋会春举报土地违法行为按信访处理,于法无据。对土地违法的举报应当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而不是按信访处理。对此,自然资源部却视而不见,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在未完成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大规模占用集体土地达九年之久。宋会春多次举报,中原自规局总是敷衍了事,对此被上诉人未履行督察的职责,导致土地违法层出不穷,丧失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宋会春提起上诉,希望济南中院纠正历下区法院错误,发回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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