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8月14日,本网获悉:2022年7月25日,江苏常州钟楼区邹区倩燕内衣厂针对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12行初167号民事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2022年2月23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载明:
现查明2022年1月26日上午,鞠财云与沈某因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花园商铺A区17-18号商铺有产权纠纷,将沈某置于商铺大门的门锁损毁后进入商铺施工……决定对鞠财云不予行政处罚。
倩燕内衣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2行初167号行政判决:驳回倩燕内衣厂的诉讼请求。该厂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指出: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要求从重处罚第三人的意见”,然本案上诉人已提交大量照片及现场视频证明鞠财云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鞠财云纠集多人在剪断锁链进入原告厂房后拆下了原告的商铺门,随即进行了砌墙行为,造成原告地砖、地板等大规模损坏,厂房内堆放的大批货物也毁损严重。若非上诉人及时发现并制止,后果将更加严重。一审判决无视庭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明显不当。
上诉状还指出,鞠财云的行为首先是属于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不应被认定为“施工行为”,而是有组织、有预谋闯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且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鞠财云曾经因产权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自知理亏,因胜诉无望而撤诉。在法庭得不到的东西,其指望采取暴力手段霸占上述商铺,且在春节期间凌晨率众人肆无忌惮敲门砸锁,闯进房内砌墙,其性质尤为恶劣。公安机关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其实质就是纵容违法行为,致违法者有恃无恐,长此以往,法将不法。
倩燕内衣厂希望二审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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