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分不清依法履职与信访关系?医疗事故重残受害人赵利春提起的系列行政诉讼案情况通报(一)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8月16日,本网获悉:36年前在长春市解放军461医院做“0”型腿矫形手术导致重残的赵利春女士,因为该医疗事故一直到军委上访,也无数次被中国特色的截访给维稳,为了遏制给自己人身自由权带来侵害的这种违法行为,赵春利女士试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维权。

然而,赵春利女士所在的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居然对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认定为行政机关处理信访的行为,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对赵春利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认定是“信访过程中产生的过程中信息、被告是否答复对赵利春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直接裁定驳回了赵利春女士对宽城分局拒不依法履职的起诉。而且,当赵春利女士上诉到长春市中级法院后,该上级“人民”法院同样依葫芦画瓢,继续维持这种荒唐的裁定。

从法律上来说,公民要求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跟公民通过信访维权的行为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国家消防局前年出台的信访分类处理规则,即使是赵利春女士作为公民行使信访维权行为,在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强制截访维稳后,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更有权对该明显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据赵利春女士说,近日将就长春市两级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枉法裁定,向吉林省高级会员提起再审,希望社会各界关注其在中国特色司法环境下的维权过程。

附赵利春女士遭暴力截访、及提起行政诉讼过程:

2021年5月24日零点多,赵利春被从北京租住屋暴力截回长春市事件(行政诉讼一审)

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1年6月17日向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表》,依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公开2021年5月24日零点刚过宽城分局兴业街派出所白智伟所长率领众人踹碎我北京市丰台区下庄租住屋的防盗门用京EP7675面包车把我暴力抓回长春市等信息及法律依据等。宽城分局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却一直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我依法向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要求确认宽城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要求限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宽城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后、没有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22日做出“驳回起诉”、理由是“要求被告公开的信息,系信访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性信息,被告是否答复对赵利春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见图二(2021)吉0103行初102号行政裁定书)。我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6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22)吉01行终105号“维持一审裁定”的裁定。至此到法院诉讼之后,2021年5月24日零点多我被暴力从北京租住屋抓回兴业街派出所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的、我没有获得任何政府信息。

被宽城区法院认定是“信访过程中产生的过程中信息、被告是否答复对赵利春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我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下:

1、你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2、你机关立案决定书。

3、5月24日下午用北京牌照面包车把赵利春强制抓回兴业街派出所时派出所门口监控录像记录的信息。

4、你机关给我做《询问笔录》的民警的姓名警号。

5、你机关给我做《询问笔录》时询问室的同步监控音像记录的信息。

6、你机关在2021年5月24日凌晨强行进入赵利春北京租住屋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7、你机关用车牌号京EP7675面包车把我抓回长春,此车是你机关国有资产的信息。

8、你机关用车牌号京EP7675面包车把我抓回长春,你机关租借此车的信息(包括但不仅仅包括租借费用、资金来源、费用计入的财政列支项目等)。

图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图二是宽城区法院102号行政裁定书。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请所有朋友、老师们一起见证!持续关注!

——赵利春13252642765于2022年8月13日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8/blog-post_16.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