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为化解我家浦东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我们户籍所在地的静安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局、律协、街道、居委会等各派官(人)员一齐来到金桥镇信访办(浦东新区政府把解决我家拆迁安置问题“委托”给了金桥镇政府信访办了)协调,还有十多名维权人士参加了旁听。静安区方面从证据、法规、政策等方面论证的有条有理。浦东方面却推三阻四,更拿不出证据,找不出理由来反驳。律师感叹道:浦东太无赖!还劝告我:浦东的法官也很厉害的,你要是打官司,法官随便找个茬就判你输,所以还是只能上访吧。上海市信访办也把责任落实到了浦东信访办。
我和妻子携脑瘫女儿长年累月上访,却遭政府关黑监狱、拘留、劳教、判刑等打压迫害,尤其是妻子石萍于2014年被诬陷寻衅滋事罪判刑八个月,患有多种疾病的她还多次遭受了长时间的连续八、九小时的审讯,致使其血压高达240,还出现脚肿、皮肤红肿块、高血糖等病症(见附件),出狱后即医院就诊,翌年住院,至2022年4月28日含冤去世,至今未火化。
我家是上海市房屋拆迁的受害者,也是因此事维权而长年遭受迫害仍致死亡的受害者。
我家祖传私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东村新木桥俞家宅9号、15号、16号,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土地证、证人证词等为证(见附件),并且相关法规政策(见附件), 等规定应该给予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但于1994年被浦东新区政府违法拆迁至今达28年之久月未获分文补偿。
浦东新区政府曾经要给我家一套住房,但当我们拿出一千多平米的住宅面积时,就耍无赖了,其委派的律师审核了我们的材料后,也不作声了。
上海市政府把责任划归浦东新区政府,浦东新区政府又转推给金桥镇政府,金桥镇政府又没能力解决。
控诉人:俞忠欢2022年9月1日
联系电话:18221532679。
相关政策、法律: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
五、通过合法的房屋继承权取得宅基地的,原则上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24):
(试行)
一、宅基地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附件:
1、《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俞家宅15号,俞唐生共有的宅基地、房屋);
2、《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俞家宅9号,俞唐生为户主,全家户口报在该房);
3、《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俞家宅18号,俞唐生共有的土地);
4、《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俞家宅19号,俞唐生共有的土地);
5、;相关政策、法律;
6、《律师见证书》(2013)律见字20130209号;
7、《律师见证书》(2013)律见字20130209号;
8、《刑满释放证明书》(俞忠欢1984年获刑,2003年释放)。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