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多吉次旦,我实名举报原西藏自治区高院院长罗布顿珠、原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杨光明、原西藏日喀则公安处副处长多吉三人以政治幌子为由歪曲事实、对西藏民企家多吉扎西贷款诈骗案彻头彻尾捏造事实、枉法裁判,一百四十四万公司土地抵押贷款、一百四十四万连本代息二审判决后还给银行、银行自始时终没有起诉、本是一民事纠纷案件、硬强加刑事案件处理、给银行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情况下西藏拉萨中院判多吉扎西贷款诈骗罪无期徒刑、同年同案判的贺兴友夫妇贷款诈骗5300万西藏高院二审只判15年、如此差距、何以服众!多吉扎西不认罪、至今无期没有减刑、已坐牢十五年、堪称世纪新闻、西藏奇案、赤裸裸的不公正竟发生在当今法治社会!
多吉扎西是西藏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家,但就是这样一个对西藏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却以(2009)拉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2010)藏法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认定多吉扎西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多吉扎西指使他人在辛宪军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本由辛宪军所控制的日喀则市琴桑园生态养殖综合开发区(以下简称“琴桑园开发区”)名下土地使用权更名至琴桑园公司名下,认定多吉扎西使用虚假产权证明骗取贷款,而事实上涉案土地本属琴桑园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完全合法。无论该土地是否属于琴桑园公司所有,相关产权证明都不属于虚假产权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192号,也完全印证了上述观点: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且逾期并未还贷,不应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且本案的贷款担保也是真实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抵押及后续贷款行为,也完全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且有安建华的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辛宪军对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及被用于贷款抵押事宜完全知情,不存在多吉扎西违法取得土地证并私自将之进行抵押的事实。多吉扎西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具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
本案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多吉扎西具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相反,却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多吉扎西不具备任何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和动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多吉扎西案,则正是这样一个仅仅属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我们前几年给中纪委、监察机关、西藏纪委实名控告过、也没效果、西藏这边各机关之间踢皮球,不处理事情。
一起正常的贷款民事纠纷,原审法院却越俎代庖,肆意将之错误定性为贷款诈骗刑事案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导致多吉扎西余生都身陷囹圄、丧失自由,这令人不免生疑:其究竟是出于何种力量的干预和推动,才至于非要作出此种徇私枉法的恶劣行径?在此恳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查清事实真相,深挖背后黑恶势力,还多吉扎西清白,还人民一个公道!我以上所说都是事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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