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11)权利运动发布:
因儿子涉嫌一起“经妇科检查受害人处女膜没有损伤”的离奇轮奸大案被判刑,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东垣村的陈金姐一直坚持申诉,结果于2010年9月30日在北京遭劫访拘留10天后,再被福州市劳教委处以劳动教养一年。本应在今年10月10出期满的陈金姐因表现好和病重而于前天(9月9日)被提前一个月释放。
在福州市劳教委作出的榕劳决字[2010]第26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福州市劳教委称,陈金姐因不服其子王少兴强奸案(判决书认定是4人轮奸)的刑事判决,从2008年10月开始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陈金姐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如果是你们的儿子被诬陷参与轮奸,你们愿意吗?”陈金姐愤愤不平地说。如果法院以猥亵未成年人判处陈金姐的儿子王少兴11徒刑,也许无权无势的陈金姐只有“打断的牙齿往肚子里咽”的份了,尽管明明知道儿子王少兴当时根本没有在公安指定的“案发”现场!可是福州的公、检、法偏偏一致认定15岁的受害人遭到了王少兴等4人的轮奸,而且还要在如此严重的性侵后受害人经妇科检查处女膜未被损伤!
在王少兴被判刑的案件中,当初的侦查、起诉、判决存在着可笑却无法让人笑得出的严重枉法;而5年后作为母亲的陈金姐为儿申冤被劳教同样存在着让人愤怒的枉法的问题。例如在处罚陈金姐的劳教决定书中,福州市劳教委称依据的是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作为实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机构,居然搞不清楚该1982年出台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由谁炮制的!
再看福州市劳教委处罚陈金姐的依据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该条款是指“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请问福州市劳教委:陈金姐进京为儿子申冤与该条款有关系吗?完全是风马牛嘛。
国内有良知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一直在坚持不懈呼吁废除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从福州市劳教委这样为了劳教而劳教的不法行为,再一次证明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破坏法制、践踏人权的恶法。
现在,成功“侦破”轮奸大案的公安局人员早已因完成破案指标而获得党和政府的嘉奖,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已尘封在档案密室,在劳教恶法横行的体制下,陈金姐家两代人的冤屈还有机会翻过来吗?
陈金姐电话:158804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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