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1月12日,本网获悉:自2022年11月2日上午(周四),张建平先生就其国家赔偿申请赴江苏无锡中院提交补充材料时,由中院立案庭告知已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受理,宜兴法院也于11月9日(周二)正式发送受理通知书,2022年11月10日(周四)张建平先生又赴宜兴法院,向该院的国赔小组负责人提交了补充材料、并做了谈话笔录。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宜兴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沈春轩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单位妙西纺织厂一直在预付医疗费,直到同年的10月17日就停止了支付,张建平先生就向事故所在地的宜兴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该院执行承办人徐某某告知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已过期,无法先予执行。后证实,所谓的肇事车辆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的说法,完全属于欺骗行为。
1998年12月4日,宜兴法院就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个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查明肇事车辆妙西纺织厂已在1998年3月注销,追加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为被告,判决镇政府对赔偿承担垫付责任。到2001年12月,宜兴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在长年累月的恢复执行申请、及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过程中,宜兴法院始终坚持要以纺织厂财产作为执行对象,拒绝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9月17日,张建平先生终于从宜兴法院审理执行异议的法官处,获得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为逃避执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纺织厂财产,试图通过这种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但,宜兴法院仍然拒绝恢复执行。
2021年4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法院拒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宜兴法院提起了赔偿申请。2021年10月15日,宜兴法院作出了驳回赔偿的决定。张建平先生立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申请。
2022年2月14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在宜兴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相继作出撤销宜兴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决定的裁定、及宜兴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作出(2022)苏02委赔1号决定书,确认张建平先生的申请“确属于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但以“案件尚在执行中,不符合国家赔偿启动程序的条件”为由,维持了宜兴法院驳回赔偿的决定。
2022年8月17日,宜兴法院在恢复执行超过六个月后,仍然拒绝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张建平先生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涉执行赔偿案件审理的意见,第二次向宜兴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宜兴法院在收到张建平先生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在两个月的法定权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张建平先生于10月20日作出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无锡市中级法院接收张建平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陈法官认为,宜兴法院没有理由不采取执行措施,表示会督促宜兴法院依法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或者依法审理国家赔偿申请。
2022年11月2日,张建平先生再次到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的补充证据,立案庭张庭长当场联系宜兴法院,得到的答复是宜兴法院在请示上级法院后,已经对该起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受理了。到11月9日,张建平先生正式收到了宜兴法院发送的受理通知书电子版,遂于昨天再次赶赴宜兴法院,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在2022年11月10日的补充材料的提交与接收过程中,宜兴法院国赔小组负责人蒋庭长还向张建平先生询问了提起国家赔偿所依据的错误执行的事实证据,张建平先生也再次明确,根据2021年12月才查阅并复制的部分案卷,本案的错误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行为,补充证据也证明宜兴法院在本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司法人员涉嫌参与拒执犯罪行为。
2022年11月10日接待张建平先生的蒋庭长表示,会很快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家赔偿小组讨论。宜兴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会对该起已由中级法院确认符合国家赔偿申请范围的案件作出怎样的处理,本网将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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