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权捍卫着张建平就《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提三条建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1月29日,本网获悉:今天是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饱受司法腐败侵害二十余年的江苏残疾维权人士、人权捍卫着张建平先生,根据其十多年来代理行政复议(包括行政诉讼)的经历,围绕该法的参与机制和法律责任,继三天前通过全国人大官网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提出六条修改、完善及明确的意见后,再次对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草案,提出三点完善该法的建议。

张建平先生认为,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虽然有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也跟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有了接轨,但在一个尚没有司法独立的现代文明制度的环境下,法律能否有效实施远比立法更重要,所以立法(包括修订法律)一定要在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定要明确。

张建平先生还认为,在当局当下仍然处于对司法独立这一现代文明制度有恐惧感的时期,每一个公民更应该在国家法治进程中,以实际行动来推动实现,至于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会不会就自己的建议给予回复不是很重要,因为叶公是不是真的好龙那是叶公的事情,法治这条“龙”会不会降临最终也不是叶公的喜好所决定。

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如下:

第十七条【权利保障】应当增加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发现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遵循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申请人表达需要的,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二条,应增加一款为第四款,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调取到被申请人证据后,应当及时(三日内)将证据提供给予申请人。【理由是,本法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的一般程序是书面审理,是否需要听证审理,被申请人的证据就是关键了。】

第七十七条【法律责任】应增加一款为第一款“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或在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明显出现徇私枉法行为时,有向各级监察委投诉举报的权利。”【理由是,立法的目的是能够有效的实施,那么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及落实就至关重要。】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11/blog-post_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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