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维权人士关维双起诉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书



(2011-10-25)权利运动发布:(文/关维双)原 告:关维双,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户口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莫地南路14—3号楼,现住:该楼楼头平房,满族,邮政编码:113003,身份证号码:21040319670322004,联系电话:15641359267、 13081330976(手机)、 4701101(座机)。

被 告: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抚公(治)决字【2010】第122号。

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0日我陪赵振甲在北京南站乘坐特三路车去燕莎桥办事。谁知我们在燕莎桥站刚一下车,就被抚顺市新抚区驻京办的李宏伟等人滥用职权强行抓上车,送到朝阳区金泰宾馆非法拘禁,并把我交给我的被控告人抚顺市东洲区信访局办公室主任赵丽丽等人,赵丽丽指使自称是抚顺市东洲区驻京办的王来运及两名不明身份的人(据听说是劳改、劳教及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将我和其她二人押送到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新屯派出所及其他派出所非法拘禁,并该分局及该分局新屯派出所不分青红皂白、滥用职权于2010年12月11日决定拘留我五日。

我根本没非法上访,在北京也没有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规定禁止公民到燕莎桥站,该处也没有立警示牌。为什么拘留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条:“•••••••。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没有抓我也没有向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交,这一点完全可以证明我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一、撤销被告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抚公(治)决字【2010】第122号。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关维双

2 0 1 1 年 10 月 22日

联系电话:15641359267、 13081330976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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