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月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先生不服宜兴法院第二次作出的(2022)苏0282法赔4号“驳回赔偿申请”的决定书,就宜兴法院在其二十余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判决执行中拒不履行执行职责行为,到上级的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材料。中院窗口签收了张建平提交的材料。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宜兴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沈春轩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单位妙西纺织厂预付了部分医疗费,直到同年的10月17日就停止了支付,张建平先生就向事故所在地的、具有管辖权的宜兴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该院执行承办人徐敖齐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已过期,无法先予执行。后证实,所谓的肇事车辆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的说法,完全属于诈欺行为。
1998年12月4日,宜兴法院在查明肇事车辆妙西纺织厂已在1998年3月注销,判决注销纺织厂法人的妙西镇政府为被告,承担纺织厂的民事责任,即对民事赔偿承担垫付责任。到2001年12月,宜兴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在张建平先生一次次提起恢复执行申请,及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并在这些程序中获得赔偿义务机关存在徇私枉法犯罪的证据后,赔偿义务机关才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恢复了已中止22年的(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然而,宜兴法院仍然拒绝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任何措施执行,在恢复执行超过六个月后,张建平先生根据最高法院于2022年2月发布的116号指导案例,及同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宜兴法院第二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2022年12月28日,张建平先生收到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作出的(2022)苏0282法赔4号决定书,宜兴法院在该决定书中,以“本案正在恢复执行中,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也无违法或不当之处,不符合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条件”为由,再次驳回申请人的国家赔偿请求。
张建平先生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完全拒绝履行执行职责,又不作出案件执行终结情形下,作出“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明显不符最高法院在2022年2月发布的116号指导案例,及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宜兴法院在“驳回赔偿申请”决定中所称该院执行程序也无违法或不当之处,张建平先生在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裁决中,提交了给宜兴法院方海明院长的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宜兴不仅在2006年借司法救助之名,申请财政拨款60余万中饱私囊,而且早在2001年,就以给予张建平每月380元生活费为名,实施冒领达上百万的贪赃枉法的事实。对这些证据确实的事实,无论宜兴法院的现院长方海明,还是该院监察室的主任蔡志国,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均无法为这些不当,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辩解。
在2022年2月14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曾就张建平先生第一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时,作出(2022)苏02委赔1号决定书,确认了张建平先生的情况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只不过宜兴法院在三天前作出了恢复执行,才没有支持张建平先生的赔偿请求,现在最高法院已分别在2022年的2月和3月相继作出指导案例和涉执行损害赔偿的解释。
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能否就宜兴法院拒不履行执行职责、及执行程序中错误和枉法行为,依法作出公正的国家赔偿决定,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1/blog-post_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