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汝东诉政府强拆案将于下周二在无锡中院举行听证



(2011-10-14)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范巷被强拆居民郑汝东近日收到无锡中院传票,其不服行政强拆一案将于下周二(10月18日)下午13:30分在第十八法庭举行听证。跟传票一起送达的还有“案件受理、合议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一份,以及无锡中院廉洁办案“七不准告知书”、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告知书”各一份。

郑汝东原来的住房位于南长区扬名街道清二社区范巷,门牌号为16西-1,是两层私有楼房。2007年4月25日,无锡市南长区拆管办向郑汝东发出房屋拆迁通知;紧接着,一个根本不具有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能的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7)第12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再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依据非法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作出(2008)38号《行政强拆决定》。

2008年4月14日凌晨三点左右,由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的行政执法队突然将郑汝东一家4口强行从被窝里拖出,坚持并关押到绿色广场大酒店,将郑汝东的房屋被夷为平地。

房屋被暴力强拆后,郑汝东就南长区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这一违法行政行为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锡中院受理后,指定由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审理。该案经过漫长的诉讼,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和无锡市中院相继作出裁定,以“南长区政府作出的(2008)38号《行政强拆决定》并没有改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设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郑汝东房屋被强拆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郑汝东的起诉。郑汝东被迫两次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无锡中院才决定就该案举行司法听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由此可见,郑汝东在房屋遭非法强拆后,将作出《行政强拆决定》的南长区政府告上法庭是完全有法律依据所支持的。

郑汝东希望无锡中院依法公开、公正举行听证会,切实信守办案“七不准”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

郑汝东电话:15006172940.
主审法官许敏:0510-82226563.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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