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1)权利运动发布:
正在北京上访的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居民杨启茹老太称,其儿子冯志明因遭暴力侵害而行使防卫权利,结果却被唐山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枉判死刑,河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可中院五次坚持枉判,自己被迫十年驻京喊冤。
据杨启茹反映,2000年7月3日星期一,冯志明从工作单位缸窑热电厂请假一天,帮在旧货市场做小生意的妻子朱俊平进货。下午16点左右,不知何故同在市场做生意的于浩涌、宣德茹夫妻俩招来儿子于全海,以及戴宝权、安艳付、刘静川、安玉臣、李文林等对冯志明夫妻俩谩骂近两个小时,市场的李主任劝说冯志明不必理会,所以整个过程冯志明夫妻俩没有回应。
到近下午16点时,冯志明夫妻俩收拾摊位出市场,来到13路公交车等车准备回家,结果于浩涌、宣德茹和儿子于全海特意追到13路公交车站,年轻气盛的于全海首先殴打冯志明,于浩勇夫妻俩也加入了对冯志明的暴力伤害。冯志明在被多次打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防卫,结果刺中于全海的胸部和于浩涌的位于胸、腋部。于全海送到医院抢救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事件发生后,准备到医院治疗的冯志明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0年7月3日晚21点左右,唐山公安路南分局负责审讯冯志明的刘维军在接到5个电话后,开始对冯志明实施包括脚镣手铐吊起、脱光衣服用4台电风持续扇吹伤口、不让大小便等刑讯逼供。
冯志明在遭到严重的不法侵害时,用水果刀进行抵抗和阻止,确有防卫过当的嫌疑。然而唐山市中院却以“故意杀人罪”对冯志明作出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判决。上诉到河北省高院,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三次发回唐山市中院重审,而负责该案审理的佳明告诉杨启茹:别认为省高院发回重审,我照样判你儿子死刑。结果唐山市中院真的连续三次维持一审的枉法裁判。
唐山市中级法院常保良法官在送达判决书时,告诉杨启茹:冯志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属于领导内定死刑,谁反对就下岗烧锅炉。
在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的函件中,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了7个“认定事实不清”的关键疑问。在这7个疑问中至为关键的是:一、于浩勇、宣德茹、于全海三人到13路公交车站是回家的必经之途碰上冯志明,还是故意找冯志明寻衅?二、同在市场做生意、又与案件双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孙晓琨和刘静川、刘静然证实,他们在公交车站等车时,看到冯志明夫妻俩收摊回家也在等车,仅4~5分钟于浩一个一家三口就到了,于全海首先对冯志明动手,并多次将冯志明打倒在地;而案发3多个月后,戴宝权、安艳付、刘静川、安玉臣、李文林等人到公安机关作证,称冯志明先动手打了于浩勇、于全海父子俩,唐山市中院为什么会采信这些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证人证言?
在发回重审时能够向唐山市中院提出如此尖锐的质疑,说明河北省高院是非常清楚唐山市中院连续四次以“故意杀人罪”对该案定案,存在着徇私枉法的嫌疑!事实上,一审主审该案的法官潘佳明也因其他贪污受贿行为败露而被判刑3年。但是,河北省高院在二审中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案,只是将原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为死刑、缓期执行而已。
如果说唐山市中院将一起连“故意伤害罪”都很难成立的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冯志明死刑立即执行是徇私枉法,那么河北省高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冯志明死刑缓期执行毫无疑问体现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之官官相护特色。
现在,贪赃枉法的法官潘佳明已经刑满释放了,可徇私枉法的受害者冯志明却还在大牢中,而其70多岁的老母亲为给儿子申冤终日奔波在上访路上,2007年还要被北京当局再肇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在“五不搞”不被改变的情况下,冯志明这样徇私枉法和冤案还有翻案的可能吗?
杨启茹电话:1369920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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